江西省江西成人高考专升本民法学第四章法人概述(2)

来源:
江西成考网
发布日期
2013年09月05日

摘要:  第一节:法人概述   一、法人的概念和特征:   法人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特征有:   1、法人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的社会组织。   2、法人是依法独立享受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社会组织。独立性体现在:   (1)组织上的独立性。   (2)财产上的独立性。   (3)责任上的独立性。   二、法人应具备的条件:   1、依法成立。   2、有必要的

国法人与外国法人

  2、法律上对法人的分类:

  (1)企业法人。(所有制性质分:全民所有制、集体所有制、私营、中外合资、中外合作、外资等;自制形式分:公司法人和非公司法人)

  (2)机关法人、事业单位法人、社会团体法人。

  第二节:法人的民事能力

  一、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

  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指法人能够以自己的名义独立享受民事权利和负担民事义务的资格。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与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相比具有以下重要特征:

  1、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始于成立,终于消灭。

  2、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受法人自然属性的限制。

  3、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互相有差异性。

  二、法人的民事行为能力:

  法人的民事行为能力指法人以自己的意思独立进行民事活动的能力,即法人通过自己的行为取得民事权利和设定民事义务的资格。法人的民事行为能力与自然人民事行为能力相比具有以下特征:

  1、法人的民事行为能力与其民事权利能力在存续时间上是一致的。

  2、法人的民事行为能力范围受其目的和经营范围的限制。

  3、法人的民事行为能力是由法人机关或者代表人实现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