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重庆立法看地方国家教育考试条例的趋势(3)
- 来源:
- 江西成考网
- 发布日期
- 2006年11月24日
摘要: 目前,我国各地陆续开始草拟地方国家教育考试条例。重庆等起步较早的省市已经进入立法听证阶段。10月16日,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在北京召开了国家考试法立法工作会议,会议上特别提到重庆市国家教育考试条例的制定,希望条例早日出台,为国家考试法的制定探索一些有益的经验。 结合重庆教育考试条例的草案内容和立法经验,教育界人士分析,地方针对国家教育考试制定的考试条例,将以推进素质教育、明确考试公共服务职责、严肃考务管理和考试纪律、明确法律救济渠道为主体内容。而针对考试违规行为给予的处罚程度、考试条例的适用范
从国家的法律体系来看,《国家教育考试法》范围不够宽泛,应有《考试法》将所有国家考试纳入调整范围。如果法律调整范围仅限于教育类国家考试,显然是“大材小用”,更为“其他国家考试的法律如何规范”司法考试等考试会否立法“带出悬念。而从客观需要来看,除了教育类考试外,国家司法考试和其他国家考试也都需要统一的法律规范。
此外,地方国家教育考试条例中针对违规违法人员承担的责任如何判定问题,也引起多方关注。《重庆市国家教育考试条例(征求意见稿)》中提出,为严厉打击出售、传播保密期内试卷、试题、答案和评分参考,应为报考人员提供虚假证明材料,替人考试等违规行为设定经济处罚措施。对出售保密期内试卷、试题、答案和评分参考的,处以5000元至50000元罚款,并没收违法所得;对传播保密期内试题、试卷、答案和评分参考的,处以2000元至20000元罚款;为报考人员提供虚假证明材料的,对单位处以30000元至50000元罚款,对直接责任人处以5000元至10000元罚款;对替人考试的,处以500元至5000元罚款……同时,条例明确,对出售、传播保密期内试题、答案和评分参考,涉嫌犯罪者,将被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这一内容引发出“在十倍金额的罚款范围内,如何准确度量责任?罚款是否可有效维护考试秩序?”等疑问。有关人士提出以停考代替罚款的办法。他们认为,罚款对有经济实力的家庭和考生起不到作用。
法学专家、重庆市大学中专招生委员会办公室主任李化德则分析认为,地方法规当中对一些不法行为实行罚款是必要的。每年的考试当中,总有一批社会上的人跟考生勾结,或者跟监考人员勾结,以手机或者其他的一些现代通讯工具有预谋的、群体性的作弊。罚款则可能有效抑制此类行为。
为此,教育界人士建议,地方国家教育考试条例制定惩处内容时,可考虑缩小处罚金额空间,以罚款、停考、移送司法机关等多种途径惩处违规违法人员,以获得更多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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