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重庆立法看地方国家教育考试条例的趋势(2)
- 来源:
- 江西成考网
- 发布日期
- 2006年11月24日
摘要: 目前,我国各地陆续开始草拟地方国家教育考试条例。重庆等起步较早的省市已经进入立法听证阶段。10月16日,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在北京召开了国家考试法立法工作会议,会议上特别提到重庆市国家教育考试条例的制定,希望条例早日出台,为国家考试法的制定探索一些有益的经验。 结合重庆教育考试条例的草案内容和立法经验,教育界人士分析,地方针对国家教育考试制定的考试条例,将以推进素质教育、明确考试公共服务职责、严肃考务管理和考试纪律、明确法律救济渠道为主体内容。而针对考试违规行为给予的处罚程度、考试条例的适用范
侧重推进素质教育的实施
新颁布的义务教育法把推进素质教育写进了国家的法律,因此地方国家教育考试条例应立足于素质教育,在命题原则上要求试题应当体现科学性、启发性、综合性、创新性,注重考核学生应用知识解决问题的能力。
明确各个部门考试公共服务的职责
一是明确本地国家教育考试管理体系,明确规定考试的决定权、管理权、执行权。考试工作机构具体负责实施和组织考试工作,政府有关部门履行相关的考试工作职责;二是明确各部门的具体职责,建立健全考试咨询服务系统,在考试期间为考生提供必要的考试环境,安全,医疗卫生等保障。
严格教育考试考务管理
地方国家教育考试条例的制定应遵循正当和合理性原则,对国家教育考试命题、制卷、监考、督考、试卷评判等考务工作作出具体规定,并明确相关机构和人员的责任义务;同时针对考试的严肃性、保密性,就安全保密工作给予具体规定。
严肃国家考试纪律,明确违规违法人员应承担的责任
一是对考生的义务作出详细的规定,明确考生应遵守考试行为规范和考试纪律,服从考场工作人员的指令,配合有关部门对考试违法违规行为进行调查、按照国家规定缴纳考试费用、使用国家规定的语种答卷等;二是对考试工作机构人员,包括学校、媒体,互联网站,参考人员以及其他人员违反规范要求的各种失职渎职、违法行为设定相应的法律责任,对明确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明确法律救济渠道
有权利必有救济,无救济的权利是没有保障的权利。在这一理念下,重庆市法学界和教育界专家通过对国家考试实践的总结,从三个方面设定了法律救济途径,以维护考生的权利。据重庆市教委副主任赵为粮介绍,一是考生对教育考试机构作出的决定不服,提出申诉或者复核申请;二是教育考试机构对考生造成了损失,可以提出经济赔偿或者精神赔偿;三是当事人对教育行政部门或教育考试机构作出的处理不服,可以依法申请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两类问题尚待完善
《重庆市国家教育考试条例(征求意见稿)》10月30日首次公开征询意见建议,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教育界人士和家长、学生代表就此展开讨论。根据各界人士的关注点分析,考试条例的适用范围、考试违规行为给予的处罚程度等将成为地方国家教育考试条例制定过程中的难点。
《国家教育考试法》已由重庆市专家起草完毕,但《国家教育考试法》的范围只包括由国家教育部门组织的教育类考试,如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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