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授予自考和成人学士学位管理办法(3)

来源:
江西成考网
发布日期
2006年08月23日

摘要:  第一条 为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关于授予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暂行规定)(以下简称<暂行规定))、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和原国家教委(关于整顿普通高等学校授予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工作的通知),保证重庆地区普通高校授予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学士学位的质量,结合本地区实际,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重庆地区成人本科毕业学士学位授予工作,由重庆市学位委员会统一管理,市学位办具体负责,各普通高校授予成人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工作,由学校学位工作的

学形式、所学专业、学制年限等内容。未通过者不再补授予学士学位。每年授予学士学位的成人本科毕业生名单须报市学位办备案。

  第八条 学位申请者参加“主干课程考试”,凡“主干课程考试”不及格者不得进行补考,也不能再申请学位。

  第九条 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本科毕业生申请学士学位,须向有学士学位授予权的主考学校提出申请,并由该校学士学位主管部门按照成人高教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授予的程序统一负责办理。自学考试专科起点的本科毕业生,从第一门课程考试到申请学位,其时间不得超过四年。

  第十条 授予成人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是一项严肃的工作,申请学位的成人本科毕业生、成人高等学校及有关普通高校成人教育学院、成人教育处、学士学位管理部门,都应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规定》和本管理办法,坚持标准,严格要求,以保证学位授予的质量。对在学位申请、有关考试或审核过程中营私舞弊、弄虚作假的,一经查出,市学位办将撤销所授予的学士学位,并视其情节,对有关单位分别给予通报批评、直至报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批准,取消其授予成人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的资格。对直接责任人,将责成学校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

  第十一条 凡成人高等学校、普通高校成人教育学院参加学位主干课程、外语考试的成人本科学生,应向有关学士学位主管工作部门交纳考务费。

  第十二条 本管理办法适用于重庆地区所有学士学位授权单位。重庆市学位办将对各校贯彻落实的情况不定期进行检查监督。

  第十三条 本管理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本管理办法解释权在重庆市学位委员会办公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