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授予自考和成人学士学位管理办法(2)

来源:
江西成考网
发布日期
2006年08月23日

摘要:  第一条 为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关于授予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暂行规定)(以下简称<暂行规定))、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和原国家教委(关于整顿普通高等学校授予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工作的通知),保证重庆地区普通高校授予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学士学位的质量,结合本地区实际,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重庆地区成人本科毕业学士学位授予工作,由重庆市学位委员会统一管理,市学位办具体负责,各普通高校授予成人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工作,由学校学位工作的

到本科教学计划应有的各项要求,成绩优良,经审核准予毕业,且通过重庆市学位办举办的学士学位外国语水平考试者,可授予学士学位。各学位授予单位在授予成人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不能低于本规定的标准。

  第六条 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能申请学士学位:

  (一)在政治思想和道德品质及其他方面犯有严重错误而受过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者;

  (二)经确认考试作弊者;

  (三)高中起点本科学生累计补考课程达‘四门及其以上者,专科起点本科学生累计补考程达三门及其以上者;

  (四)在学期间按本专业教学计划规定的公共课(包括政治理论课和外语)、专业基础课、专业课考试以及毕业论文考核,平均成绩达不到优良者。

  第七条 授予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的工作程序如下:

  (一)成人本科毕业生在毕业后向所在成人高等学校、普通高校成人教育学院(或成人教育处)提出申请学士学位的书面报告;

  (二)成人高等学校、普通高校成人教育学院(或成人教育处)负责向具有学位授予权的高校学士学位管理工作部门择优推荐学士学位申请者名单,并提供包括:学位申请者就读专业的教学计划,课程教学大纲,学位申请者的课程考试成绩,教学实验成绩,毕业论文成绩、毕业鉴定以及专科毕业证等推荐材料;

  (三)普通高校学士学位管理部门对提供的学位申请者有关材料进行审核,决定是否受理申请;

  (四)学校学士学位管理部门要按照本校相同专业全日制普通本科教学大纲要求组织一门基础课、两门专业基础课的“主干课程考试”,“主干课程考试”可与专业教学计划规定的该门课程考试结合进行。试题及学位申请者的考卷均应作为教学档案存档三年。重庆市学位办将不定期组织人员进行抽查。

  (五)重庆市学位办每年将为高教自考和成人本科学生举办两次学位外语考试,外语考试成绩合格作为授予学士学位的必备条件之一。凡本科专业学生入学后、自考学生第一门课程合格后至获得毕业证书一年以内,都可凭相关证明材料报名考试。

  (六)普通高校管理学士学位工作的部门须将通过“主干课程”考试的成人本科毕业生申请学士学位登记表(见附表)、毕业生鉴定表复印件、学位外语考试合格证书报送市学位办审核批复后,再提交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定。

  (七)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对列入学士学位获得者的名单应进行逐个审核,审核通过者由校学士学位主管工作部门颁发成人学士学位证书,证书应注明学位获得者就读学校、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