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2012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规定2

来源:
江西成考网
发布日期
2013年01月29日

摘要:  三、思想政治品德考核   11、思想政治品德考核主要是考核考生本人的现实表现。   考生所在学校或单位(没有工作单位的考生由其户口所在乡镇、街道办事处)应对考生的政治态度、思想品德作出全面鉴定,并对其真实性负责。   对受过法律处罚或违规处分的考生,要提供所犯错误的事实、处理意见和本人对错误的认识及改正错误的表现等详实材料,并对其真实性负责。   考生思想政治品德考核办法及要求,详见《关于做好2012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报名工作的通知》(吉招办字70号)文件。   四、身体健康状况检

  三、思想政治品德考核

  11、思想政治品德考核主要是考核考生本人的现实表现。

  考生所在学校或单位(没有工作单位的考生由其户口所在乡镇、街道办事处)应对考生的政治态度、思想品德作出全面鉴定,并对其真实性负责。

  对受过法律处罚或违规处分的考生,要提供所犯错误的事实、处理意见和本人对错误的认识及改正错误的表现等详实材料,并对其真实性负责。

  考生思想政治品德考核办法及要求,详见《关于做好2012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报名工作的通知》(吉招办字[2011]70号)文件。

  四、身体健康状况检查

  12、报考普通高校招生的所有考生均须参加身体健康状况检查(以下简称“体检”),并如实陈述本人的既往病史。

  考生体检时间为2011年4月1日至4月15日。

  13、体检应在县(市、区)招生主管部门指定的二级甲等(含)以上医院或相应的医疗单位进行,主检医师应由具有副主任医师(含)以上职称、责任心强的医生担任,对考生体检结果作出相应的、规范准确的结论,并对其真实性负责。非指定的医疗机构为考生做出的体检结论无效。

  14、吉林省人民医院为考生身体健康检查终检医院,负责对初检有异议的体检结论或因疾病影响考试、录取做出复查结果的最终裁定。

  15、各市(州)、长白山管委会、县(市、区)招生主管部门要成立体检工作领导小组,体检工作领导小组主要由教育行政部门、招生考试机构和卫生行政部门等有关人员组成,负责辖区内高考体检工作的组织领导。

  16、各体检医院要按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印发的《普通高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要求和省招生委员会、省卫生厅制定的普通高校招生体检工作有关规定进行考生体检工作。考生体检时应按规定缴纳体检费。

  17、考生体检信息的采集必须按原始的《考生体格检查表》所列项目进行,不得减项或加项。主检医师填写检查结果要规范,不得用模棱两可、含糊不清的语句:“体检结论”栏要如实写明“合格”、“专业受限”、“不合格”等意见;没有既往病史的《考生体格检查表》相应栏内一律空白,不要填“无”;应有负责医师签名并加盖医院公章。

  18、《考生体格检查表》和体检结论不准涂改,如确系医生笔误,须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