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2012年成人高考加分政策(2)

来源:
江西成考网
发布日期
2012年08月31日

摘要:  录取中的主要照顾政策   1、获得“全国劳动模范”、“全国先进工作者”称号,“全国‘五一’劳动奖章”获得者,经本人申请,自治区招生办公室审核,招生学校同意,可免试入学。   2、奥运会、世界杯赛和世界锦标赛的奥运会项目前八名获得者、非奥运会项目前六名获得者;亚运会、亚洲杯赛和亚洲锦标赛的奥运会项目前六名获得者、非奥运会项目前三名获得者;全运会、全国锦标赛和全国冠军赛的奥运会项目前三名获得者、非奥运会

动模范、先进生产(工作)者及科技进步(成果)奖获得者。

  (2)获得自治区级工、青、妇等组织授予“五一劳动奖章”、“新长征突击手”、“三八红旗手”称号者。

  (3)解放军、武警部队、公安干警荣立个人三等功以上者。

  (4)归侨、归侨子女、华侨子女、台湾省籍考生。

  (5)烈士子女、烈士配偶。

  (6)克孜勒苏柯尔克孜自治州、喀什地区、和田地区等南疆三地州的汉族考生。

  (7)国家和自治区认定的贫困县的考生。

  (8)年满25岁以上的人员(1987年12月31日前出生)。

  (9)国防科技工业三线企业单位(地处地级以上人民政府所在地的除外)获得企业表彰的先进生产(工作)者。

  7、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考生,录取时增加10分投档,是否录取由招生学校确定。

  (1)回族考生。

  (2)自谋职业的退役士兵。

  符合上述照顾政策(回族考生除外)的考生在报名时必须交验相应的原始证件(自谋职业的退役士兵凭省级民政部门颁发的《自谋职业证》),经报名点工作人员审查合格后,考生确认签字。

  符合上述照顾政策中两项以上的南疆三地州的汉族考生,可享受两项(最多两项)照顾分值的累加,除此以外的其他符合两项以上照顾政策的考生,照顾分值按最高的一项计算,不得累加。

  8、年满40岁(1972年12月31日前出生)及以上年龄的考生,如无作弊行为,均可照顾投档,是否录取由招生学校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