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州学院成人高等学历教育学籍管理规定(4)

来源:
江西成考网
发布日期
2012年08月07日

摘要:  成人高等学历教育是我国高等教育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是高等院校的基本任务之一。为健全本学院成人高等学历教育学员学籍管理制度,保证正常教学秩序和教学质量,特制定本规定。   一、入学、注册和学籍   第一条 学院按照国家成人高校招生规定录取新生。新生接到录取通知书,凭本院规定的有关证件材料,按规定日期缴费并到各专业学院办理入学注册手续,方能取得学籍。   因故不能按期报到者,须凭本人所在单位证明或相应证明,事先向各专业学院请假,无故不缴费或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者,取消入学资格。   新生如因特殊原因

奖励和处分的有关文件均记入本人学籍档案,并通知学员本人及工作单位。

  八、毕业、结业和鉴定

  第三十四条 学员按教学计划修满学业,经全面鉴定合格,准予毕业。

  第三十五条 学员修业期满,毕业前经补考仍有课程成绩不及格者,可作结业处理,发结业证书。

  第三十六条 凡结业的学员,在结业一年内由来人提出书面申请,可对不及格课程给予一次补考机会,补考及格、鉴定合格后可换发毕业证书,逾期不参加补考或补考不及格,作永久结业处理。

  九、附则

  第三十七条 本规定自二OO七年一月一日起执行,其他年级参照执行。

  第三十八条 本规定如有与上级规定相矛盾的,按上级规定执行。

  第三十九条 本规定解释权属于台州学院成教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