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大学成人教育考试考务暂行办法

来源:
江西成考网
发布日期
2011年05月03日

摘要: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认真贯彻落实国家教育部关于严格考试纪律的有关规定,加强考试管理,规范考试行为,根据《宁夏大学考试工作条例》结合宁夏大学成人教育的特点,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考试的目的是考查学生对所学知识的理解、掌握程度和运用能力,是用以衡量学生学业水平的基本标准。考试同时也起着督促学生经常地、全面地、系统的复习与巩固所学课程的基本理论、基本知识、基本技能,以及检查教师教学效果的目的。  第三条 考试工作做的好坏直接影响着学院的学习风气,教学质量。教学部及各教学站(点)要始终把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认真贯彻落实国家教育部关于严格考试纪律的有关规定,加强考试管理,规范考试行为,根据《宁夏大学考试工作条例》结合宁夏大学成人教育的特点,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考试的目的是考查学生对所学知识的理解、掌握程度和运用能力,是用以衡量学生学业水平的基本标准。考试同时也起着督促学生经常地、全面地、系统的复习与巩固所学课程的基本理论、基本知识、基本技能,以及检查教师教学效果的目的。

  第三条 考试工作做的好坏直接影响着学院的学习风气,教学质量。教学部及各教学站(点)要始终把学生考试工作作为一项重要的教学工作来抓。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考试是指:1、考试(查)课;2、毕业设计(论文);3、实习、实践性教学。

  第五条 本办法所称抽考是指:教学部对各教学站(点)实行的学期课程抽查考试。

  第二章 考试内容与方式

  第六条 学生在校学习期间,必须按照《宁夏大学成人教育学院业余教育教学计划》或《宁夏大学成人教育学院脱产教育人才培养计划》所开设的课程(包括毕业设计)和考试方式进行考试,考试采取单科结业形式进行。

  第七条 考试方式根据教学计划安排和课程特点确定。

  第八条 考试课一般以笔试形式(除特殊专业)进行,考查课一般以实践形式进行。

  第九条 凡跨学期开设的课程以学期计算课程门数,并且均要进行结业考试。

  第十条 对实践性较强的需当堂(场)给出该课程结业成绩的考试,需由主考教师与监考教师共同签字。

  第十一条 抽考课程门数原则定为学期课程门数的四分之一到三分之一。

  第三章 考试的组织与领导

  第十二条 考试期间,学院成立由院长任组长的考试领导小组,并派员巡视。

  第十三条 教学部及各教学站(点)的各类考试均在成人教育学院的指导下进行,接受宁夏大学的监督与检查。

  第十四条 各教学站(点)的站长为本单位考试工作的第一责任人,负责该考点考试的全面工作,处理考试期间的突发事件,督促检查各项措施的落实情况等。各教学站(点)设考试办公室,负责考试的安排、调度、试卷的管理等。

  第十五条 课程结业考试由教学部门统筹,各教学站(点)负责组织与实施。

  第十六条 抽考由教学部负责组织与实施,教学部要提前做出抽考计划(教学站(点)名称、专业、科目、门数、时间);

  第十七条 毕业设计(论文)、实习、实践性教学环节的考试,由教学部及各教学站(点)与实习单位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