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林业大学成人教育考生违规违纪处理规定

来源:
江西成考网
发布日期
2011年04月13日

摘要:  一、有下列行为之一者,试卷无效,成绩按零分处理:  1、考试时,不能出示有效证件者;  2、未按考试要求(书写工具、填涂标识等)答题者;  3、不在试卷规定的位置填写姓名、学号(准考证号或报名号)、班级、专业者或在试卷封装线外侧做记号者。  二、有下列行为之一者,以违反考场纪律处理,视情节给予通报批评、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成绩以零分登记:  1、不在规定考场或座位就坐答题者;  2、交头接耳、左顾右盼、不听监考人员警告者;  3、偷看他人试卷或故意让他人抄袭不听劝阻者;  4、考试期间,使用手

  一、有下列行为之一者,试卷无效,成绩按零分处理:

  1、考试时,不能出示有效证件者;

  2、未按考试要求(书写工具、填涂标识等)答题者;

  3、不在试卷规定的位置填写姓名、学号(准考证号或报名号)、班级、专业者或在试卷封装线外侧做记号者。

  二、有下列行为之一者,以违反考场纪律处理,视情节给予通报批评、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成绩以零分登记:

  1、不在规定考场或座位就坐答题者;

  2、交头接耳、左顾右盼、不听监考人员警告者;

  3、偷看他人试卷或故意让他人抄袭不听劝阻者;

  4、考试期间,使用手机、呼机等通讯设备及电子记事设备者;

  5、开考后抽屉内有书记、笔记、字典等;

  6、开考前未经监考老师同意,调换试卷(双方同样处理)者;

  7、开卷考试中带与考试相关的复印(非手写)资料、笔记者;

  8、不经监考老师同意互借文具(包括计算尺、计算器)者;

  9、考试结束监考老师收卷时不肯交卷者;

  10、交卷后不立即离开考场,在考场内或考场附近高声喧哗者;

  11、私自将考卷或草稿纸带出考场者。

  三、考试期间有下列行为之一者,以考试作弊处理,成绩以零分登记,并视情节和认错态度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1、夹带、传递、抄录、翻看与考试科目有关的材料(书籍、笔记、纸条等)(开卷考试作特殊要求)者;

  2、交换试卷(双方同样处理)者;

  3、抄袭他人试卷或有意让他人抄录试卷(双方同样处理)者;

  4、开卷考试时互相讨论试题,传阅教材、参考书、笔记、纸条等;

  5、试卷雷同率占80%以上者(双方或两人以上同样处理)。

  四、有下列行为之一者,加重处罚:

  1、累计两次以上(含两次)考试作弊者;

  2、请他人代考或替他人考试者。

  五、如出现上述违纪、作弊情况,监考老师当场向违纪考生宣布。考试结束后,违纪考生须将书面检查交予班主任老师。

  六、无理取闹,扰乱考场秩序、辱骂监考人员或威胁监考人员人身安全者,按有关规定处理。情节严重者,交公安部门处理。

  七、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学院可决定该考场成绩无效:

  1、试卷泄漏,有一定传播范围;

  2、监考人员严重失职,致使考场秩序混乱,作弊现象蔓延造成严重影响;

  3、监考人员纵容考生作弊或有意识为考生创造条件,影响恶劣;

  4、统一考场雷同试卷占本考场人数的50%以上(含50%)。

  八、对上述问题,除对试卷做出处理外,还应根据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