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师范大学成人教育学生学籍管理办法
- 来源:
- 江西成考网
- 发布日期
- 2011年03月14日
摘要: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适应学校人才培养和学生管理方式变化的需要,规范和提高学生管理水平,使学生注册管理制度真正得到落实。依据国家教育部颁发的《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及《普通高等学校新生学籍电子注册暂行办法》中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对学生实施注册管理,是实现依法治校、学校管理法制化的重要手段。学籍注册是学生在校期间必须履行的一项学籍登记手续。经过学籍注册的学生获得的毕业证书才能进行学历证书电子注册。 第三条 本办法主要依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第八条规定:&ldqu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适应学校人才培养和学生管理方式变化的需要,规范和提高学生管理水平,使学生注册管理制度真正得到落实。依据国家教育部颁发的《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及《普通高等学校新生学籍电子注册暂行办法》中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对学生实施注册管理,是实现依法治校、学校管理法制化的重要手段。学籍注册是学生在校期间必须履行的一项学籍登记手续。经过学籍注册的学生获得的毕业证书才能进行学历证书电子注册。
第三条 本办法主要依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第八条规定:“新生入学后,学校在三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对其进行复查。复查合格者予以注册,取得学籍。”第十条规定:“每学期开学时,学生应当按学校规定办理注册手续。不能如期注册者,应当履行暂缓注册手续。未按学校规定缴纳学费或者其他不符合注册条件的不予注册。”第二十七条第五款规定:“超过学校规定期限未注册而又无正当事由的,应予退学。”
第四条 本办法所指的学籍注册管理是指学校依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对在籍学生实施“基本信息登记和在学资格认定”的管理,是对学生学籍有效性的一种认可。
第五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我校接受成人教育的所有学生。
第二章 注册条件
第六条 新生交纳学费等费用后,并未取得我校学籍。学校将在第一学期开学后三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对其进行复查,复查合格者,准予注册,方取得学籍;未按国家有关规定招收的学生,取消其入学资格,不予学籍注册,退还学费等费用。
第七条 学生必须在每学年结清学费等费用的前提下方能进行学籍注册。
第八条 学生经过学校注册方能取得学籍,学生必须在每学年初按照学校规定的时间,本人亲自到学校指定地点(各学院或函授站、教学点)注册,表示本人已经到学校学习并获得在学资格认定。
第三章 学生的权利与义务
第九条 已注册学生享有如下权利:
1、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项活动,使用学校提供的教育教学资源;
2、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完成学校规定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
3、对学校给予的处分或者处理有异议,向学校、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对学校、教职员工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出诉讼;
4、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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