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警官学院成人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工作细则(2)
- 来源:
- 江西成考网
- 发布日期
- 2011年02月21日
摘要: 第一条 为加强我院成人高等教育本科学士学位管理工作,根据《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关于授予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暂行规定》,以及湖北省政府学位办公室的有关规定,参照《湖北警官学院普通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授予工作实施细则》,结合我院成人教育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凡我院成人高等教育普通本科毕业生,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拥护社会主义制度,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遵守法律、法规,身体健康,学习成绩优良,可以按照本实施细则的规定申请学士学位。 第三条 学士学位授予工作遵循“坚
室负责对申请名单和材料进行初审,将初审合格者名单报省学位办;
(四)审核。省学位办对申请名单和材料进行审核;
(五)评定并授予学位。对经省学位办审核通过的学位申请者,由我院学位评定委员会评定通过后,授予学士学位并颁发成人高等教育学士学位证书。
第八条 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授予工作每年6月份和12月份办理两次,应届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应当在毕业后一年内申报,逾期不予受理。对往届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没有获得成人高等教育学士学位者,一律不再补授学位。
第九条 本实施细则自院长办公会议通过之日起施行,2007年6月21日印发的《湖北警官学院学士学位授予工作实施细则》同时废止。本实施细则由院学位评定委员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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