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警官学院成人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工作细则

来源:
江西成考网
发布日期
2011年02月21日

摘要:  第一条 为加强我院成人高等教育本科学士学位管理工作,根据《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关于授予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暂行规定》,以及湖北省政府学位办公室的有关规定,参照《湖北警官学院普通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授予工作实施细则》,结合我院成人教育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凡我院成人高等教育普通本科毕业生,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拥护社会主义制度,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遵守法律、法规,身体健康,学习成绩优良,可以按照本实施细则的规定申请学士学位。  第三条 学士学位授予工作遵循“坚

  第一条 为加强我院成人高等教育本科学士学位管理工作,根据《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关于授予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暂行规定》,以及湖北省政府学位办公室的有关规定,参照《湖北警官学院普通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授予工作实施细则》,结合我院成人教育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凡我院成人高等教育普通本科毕业生,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拥护社会主义制度,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遵守法律、法规,身体健康,学习成绩优良,可以按照本实施细则的规定申请学士学位。

  第三条 学士学位授予工作遵循“坚持标准、严格把关、保证质量、宁缺毋滥”的原则。

  第四条 学士学位授予工作由院学士学位评定委员会组织进行,其日常工作由教务处负责。

  第五条 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授予条件:

  (一)完成所学专业培养方案中全部课程(含实践环节)的学习,各功课成绩合格,经审核准予毕业;

  (二)申请学位者的毕业论文成绩及格,且为一次性通过;

  (三)三门学位课(一门专业基础课,两门专业课)平均成绩应达到70分,且每门课的成绩不低于65分;

  (四)非英语专业成人高等教育本科生,授予学士学位,须参加全省组织的成人申请学士学位外语考试(学生在大学期间每年都可以报名参加考试),成绩合格。在读期间在我院参加全国大学英语四级考试并达到一定的分数线的可免考。

  第六条 成人高等教育各种形式培养的本科毕业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能授予学士学位:

  (一)有违反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言论行为,经教育仍不改的;

  (二)在校学习期间因考试舞弊受记过以上处分的;

  (三)在校学习期间违反其他校纪校规受到记过以上(含记过)处分的,但是在一年后被评为三好学生或有其他突出表现者除外;

  (四)有其它不能授予学士学位情形的。

  第七条 授予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按以下程序办理:

  (一)申请。我院成人高等教育本科应届毕业生,达到本实施细则规定的有关条件和要求,凭毕业证书向成教处提出学士学位申请;

  (二)推荐。成教处受理申请后,对申请者名单及材料进核查,并向院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提交申请者的名单和推荐材料。推荐材料包括:学位申请者在学期间的各科教学计划、学业成绩(含公共课、基础课和专业主干课的成绩及平均成绩、毕业论文成绩等)、毕业鉴定、毕业证书、学位申请表等;

  (三)初审。学位办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