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学院成人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授予暂行办法(2)

来源:
江西成考网
发布日期
2011年02月12日

摘要:  根据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关于授予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暂行规定》(国务院学位委员会(88)学位012号)和安徽省教育厅《安徽省普通高等学校授予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实施细则》(教高〔2009〕5号),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授予对象  凡国家承认学历的我院成人高等教育函授、业余、高中、大专等各专业专升本的毕业生,符合本《暂行办法》的各项条件,经合肥学院成人教育学院推荐,可向院学位评定委员会申请授予学士学位。  第二条 授予条件  (一)经办学单位及学员所在单位鉴

的,一经查出,由院学位评定委员会严肃处理,直至撤销已授予的学士学位。

  第五条 本实施细则由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通过,在实施过程中与上级学位管理部门有关规定不一致的,以上级学位管理部门有关规定为准;涉及与国家法律相关的内容以国家法律为准。

  第六条 本实施细则解释权和修改权属院学位评定委员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