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法官学院成人毕业生申请学士学位管理办法(2)

来源:
江西成考网
发布日期
2011年02月10日

摘要:  第一条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和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关于授予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的暂行规定》的有关规定,结合国家法官学院学历教育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符合本办法规定和国家有关规定条件的本科应届毕业生(含毕业后一年内通过北京地区成人本科学士学位英语统一考试者),均可以根据国家法官学院与具备授予学士学位资格的有关高等学校联合签署的协议,向该高等学校提出授予学士学位的申请。  第三条 申请学士学位,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通

成绩、课程加试考试成绩和毕业论文成绩);

  (三)在学期间的政治思想品德鉴定。

  第九条 教务管理部门负责对初审合格的学士学位申请人的申报材料进行审核,代收申请人应当交纳的各项费用,并在审核完毕后将审核合格的申请人的有关材料和费用报送学位授予学校

  第十条 学士学位申请人在申请学位中弄虚作假的,取消其申请学士学位资格;对已获学士学位者,撤销其学士学位。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教务管理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试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