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中师范大学成人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工作细则(2)

来源:
江西成考网
发布日期
2011年02月09日

摘要:  第一条 为促进我校成人教育健康发展,为社会培养更多的高级专门人才,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关于授予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暂行规定》及《湖北省学位委员会关于授予学士学位办法(试行)》的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士学位按下列学科门类授予:哲学、经济学、法学、教育学、文学、历史学、理学、工学、管理学。  第三条 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拥护社会主义制度,遵守法律、法规和学校各项

者。

  第十条 无学位授予权的成人高等学校,其本科毕业生符合我校学位授予条件,要求我校代授学位时,可通过其所在学校集体办理申报手续,经我校进行必要的考核和审核后,由我校授予相应的学士学位。

  第十一条 成人本科毕业生申请学士学位按以下程序办理:

  1、学生应在毕业当年报名申请,填写相关表格,缴纳有关费用;

  2、学生所在的管理部门向学位主管部门提出推荐名单及推荐材料,材料包括:公共基础、专业主干课程(不含选修课)平均成绩、毕业论文成绩、学位课程考试成绩、毕业鉴定、毕业证书、学位申请表;

  3、学位管理部门对材料进行初审后报省学位办复审;

  4、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对经省学位办复审通过的申请者评定通过后授予相应学位,颁发证书。

  第十二条 对往届成人本科毕业生不再补授学位。

  本办法从九八级学生开始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