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中师范大学成人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工作细则

来源:
江西成考网
发布日期
2011年02月09日

摘要:  第一条 为促进我校成人教育健康发展,为社会培养更多的高级专门人才,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关于授予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暂行规定》及《湖北省学位委员会关于授予学士学位办法(试行)》的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士学位按下列学科门类授予:哲学、经济学、法学、教育学、文学、历史学、理学、工学、管理学。  第三条 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拥护社会主义制度,遵守法律、法规和学校各项

  第一条 为促进我校成人教育健康发展,为社会培养更多的高级专门人才,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关于授予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暂行规定》及《湖北省学位委员会关于授予学士学位办法(试行)》的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士学位按下列学科门类授予:哲学、经济学、法学、教育学、文学、历史学、理学、工学、管理学。

  第三条 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拥护社会主义制度,遵守法律、法规和学校各项管理制度,学习成绩优良,可按本细则的规定申请学士学位。

  第四条 成人学士学位授予工作在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领导下由学校教务处具体负责,学生的具体管理部门应予协助。

  第五条 函授、夜大学(业余)本科毕业生在学期间通过了由省统一组织的外语统考(非英语专业毕业生取得了全国英语四、六级考试合格证书者可免予参加统考)、毕业论文合格,公共、基础、专业课程总平均成绩达75分,教学计划中规定的学位课程一次考试通过且成绩达80分,并同时符合以下条件,可申报学士学位:

  1、高中起点本科各专业学生,在学期间非学位课程补考门数,文科不超过5门,理科不超过6门;

  2、专科起点本科各专业学生,在学期间非学位课程补考门数,文科不超过3门,理科不超过4门;

  学位课程考试与课程结业考试合一,分别要求。学位课程考试不及格或一次考试未达80分,不能补考或重考;但作为学业课程,不及格时可以补考。

  实行学分制时,以上1,2两款取消。

  第六条 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本科生的外语要求同第六条规定,学位考试课程在考试计划或考试大纲中加以确定后,与学业考试合一,一次通过并达75分;课程总平均成绩达70分,论文合格,可申请授予相应的学士学位。

  第七条 成人脱产本科学生的学位课程考核办法与授予标准,参照全日制学生的办法执行。

  第八条 学生在学期间,参加省学位办组织的外语统考和国家四、六级英语考试的次数不受限制。

  获得省部级及以上奖励或在全国公开刊物上发表论文者,申报学士学位的条 件可适当放宽。

  第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能授予学士学位;

  1、有明显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的言行者;

  2、在学期间,受记过及以上处分者;

  3、在规定的学习年限内未能修完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者;

  4、根据其它规定不能授予学士学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