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师范大学成人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授予暂行规定(2)

来源:
江西成考网
发布日期
2011年02月09日

摘要:  为了贯彻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关于授予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暂行规定》和《关于整顿普通高等学校授予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工作的通知》,根据青海省学位委员会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做好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申请学士学位工作的通知》(青学位办2号)精神,切实加强我校授予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的管理,进一步做好成人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授予工作,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名称有文学学士、工学学士、历史学学士、理学学士、法学学士、哲学学士、管理学学士、

员会办公室(教务处);

  4、校学位委员会委托校学位委员会办公室对各院(系)上报的学位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决定是否接受推荐申请,确定拟授予学士学位者初步名单,汇总各专业学位授予的材料提交校学位委员会;

  5、校学位委员会接受学位委员会办公室提交的学位申报材料后,召开会议进行研究审核,投票表决,票数过半数者可授予学士学位;

  6、对当年不符合授予学士学位条件,没有获得学士学位的本科毕业生,一律不再进行“学位课程”补考和学位补授。

  第五条 在授予学位工作中,各职能部门要坚持标准,严格要求,公正合理,保证质量。如有营私舞弊、弄虚作假的,一经查出应严肃处理,并撤销所授予学士学位。

  第六条 本规定从函授、业余2004级,脱产2005级、自学考试2005届起执行,与本规定不符的相应文件将不再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