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理工大学成人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工作细则
- 来源:
- 江西成考网
- 发布日期
- 2011年02月09日
摘要: 一、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和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关于授予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暂行规定》及《北京理工大学授予学位工作细则》文件要求,为保证学位授予质量和授予工作的正常进行,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二、学位授予对象 第二条 凡经国家教育部批准,国家承认其学历的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符合本规定的各项条件,均可向校学位评定委员会申请授予成人学士学位。我校成人本科毕业生的学士学位申请,由继续/现代远程教育学院负责统一办理。 三、
一、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和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关于授予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暂行规定》及《北京理工大学授予学位工作细则》文件要求,为保证学位授予质量和授予工作的正常进行,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二、学位授予对象
第二条 凡经国家教育部批准,国家承认其学历的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符合本规定的各项条件,均可向校学位评定委员会申请授予成人学士学位。我校成人本科毕业生的学士学位申请,由继续/现代远程教育学院负责统一办理。
三、学位授予条件
第三条 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愿意为社会主义建设服务,遵纪守法,品行端正。
第四条 通过成人高等教育,经审核准予毕业,其课程学习(含外国语和教学实验)和毕业论文、毕业设计或其他毕业实践环节达到本科教学计划应有的各项要求,成绩优良,较好地掌握本门学科的基础理论、专门知识和基本技能,并具有从事科学研究工作或担负专门技术工作的初步能力。具体要求如下:
1、所学课程考试各门成绩平均在75分以上(含75分),其中通过重考、重修后取得的学分不超过30学分。
2、通过北京地区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英语统一考试。
3、毕业设计(论文)成绩在“良好”或“良好”以上。
4、学士学位原则上在毕业当年申报。已经毕业(未取得学士学位)或结业者,在离校后一年内若通过回校重修或重考,达到学士学位授予条件的可随下一届毕业生申报学士学位。
第五条 凡属下列情况之一者,不授予学士学位:
1、政治立场、思想品质有严重问题者。
2、在校学习期间由于各种原因受到学校或工作单位“记过”或“记过”以上处分者。
3、在校学习期间考试中有作弊行为者。
4、有剽窃他人学术成果者。
5、在规定的最长学习年限内未能完成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或学分者。
四、学位授予程序
第六条 我校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的申请、审核评审和授予工作程序如下:
1、本人提出书面申请。
2、学院初审。继续/现代远程教育学院对申请人的申报资格逐个审核,并将审核合格者按专业编造名册,并附相关材料送学校相关学科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审议。
3、学位评定分委员会评议。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按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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