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工程学院成人学位授予工作细则(2)

来源:
江西成考网
发布日期
2010年05月18日

摘要: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关于授予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暂行规定》、浙江省教育厅关于《浙江省普通高等学校授予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暂行办法》及《宁波工程学院学士学位授予工作细则》的规定,并结合我校具体情况,特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我校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是指经国家(省)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国家承认其学历的函授、夜大及脱产班高中起点本科毕业生和专科起点本科毕业生以及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通过的本科毕业生。   第二章 组织机构的职责及工作程序   第

科班补考课程三年制达三门次(含三门次),二年制达到二门次(含二门次)以上者;

  3、学位课程考试未能一次性通过者;

  4、考试作弊受处分者;

  5、未获得毕业证书者;

  6、省教育厅组织的英语统考成绩(CET3及以上)达不到通过要求的(英语专业学生CET4达不到通过要求的);

  7、毕业论文/设计、公开发表的文章/论文等有剽窃抄袭或伪造数据行为者;平时作业、论文、实验报告等有剽窃抄袭或伪造数据行为并受到记过以上处分者;涂改或伪造成绩单者;

  8、其他情形经校学位委员会审查认为不能授予学士学位者。

  第四章 附则

  第八条 本校成人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的考试课程,由专业所在院提出、教务处审核,确定一门基础课和二门专业课,按申请者原修读成绩上报,不再另行组织考试。

  第九条 自学考试本科生学士学位授予条件及办法参照本规定及省考试院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条 本工作细则从2008届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开始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