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地质大学授予成人学位实施细则

来源:
江西成考网
发布日期
2010年04月15日

摘要: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和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关于授予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位暂行规定》,依据《湖北省学位委员关于授予学士学位方法(试行)的精神》,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章 授予对象   第二条 凡经国家教委批准,并列入国家招生计划的本校函授、夜大学的本科毕业生和成教脱产班本科毕业生,符合本《实施细则》和各项条件,均可向校学位评审委员会申请请授予学士学位。   第三章 授予条件   第三条 符合《中华人民共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和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关于授予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位暂行规定》,依据《湖北省学位委员关于授予学士学位方法(试行)的精神》,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章 授予对象

  第二条 凡经国家教委批准,并列入国家招生计划的本校函授、夜大学的本科毕业生和成教脱产班本科毕业生,符合本《实施细则》和各项条件,均可向校学位评审委员会申请请授予学士学位。

  第三章 授予条件

  第三条 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第二条和第四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第三条规定,达到下述学术水平,经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核通过者,可授予学士学位。

  (一)通过学习教学计划规定的政治治理论课程,能够掌握马克思主义的基本理论,并具有运用马克思主义的立场、观点和方法分析、认识问题的初步能力;

  (二)在学期进间公共课基础课和专业主干课程平均成绩应在75分以上;

  (三)参加省和学校教务处组织的本专业规定的“主干课程考试”(一门外国语;一门基础和二门专业主干课的考试),成绩合格。具体要求为;

  1、参加省组织的外国语统一考试,成绩达到省规定的分数线;通过全国大学英语四级、六级考试者,可不参加省组织的外国语统一考试。英语专业本科生考其它外国语。

  2、参加教务处组织的一门基础和二门专业主干课考试(考试按本样同专业普通本科教学大钢要求命题),成绩合格。合格标准为。一次通过,且成绩达80分。参加“主干课程考试”成绩不合格者不得补考。

  第四条 对本校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中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学校不受理学士学位的申请。

  (一)有违反四项基本原则的言行,或因违反纪律受到学校或工作单位记过(含记过)以上处分者;

  (二)在学期间,有考核(含考试或考查)舞弊行为者;

  (三)在学期间,教学计划规定的公共廛、基础课、专业主干课的平均成绩未达到75分以上者;

  (四)毕业设计(毕业论文或其他毕业实践环节)成绩,脱产本科生未达到合格者,业余本科生成绩未达到良者;

  (五)在学期间,经补考及格的课程,达三门以上(不含三门)者,大专起点本科生在学期间经补考及格的课程达二门以上(含二门)者;

  (六)以结业证书换发毕业证书者;

  (七)因学业成绩差,造成延长修业期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