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阳理工学院成人学位授予工作细则(2)
- 来源:
- 江西成考网
- 发布日期
- 2010年04月14日
摘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关于授予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暂行规定》和《南阳理工学院学士学位授予工作实施细则(试行)》,为保证南阳理工学院授予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质量,结合我院实际,特制定本细则。 第一条 组织机构及其职责 设置南阳理工学院学位评定委员会成人教育学院分委员会,在南阳理工学院学位评定委员会的领导下开展工作。成人教育学院分委员会主席由南阳理工学院学位评定委员会委员担任,分委员会由七至十五人组成,
第五条 不授予学士学位的情况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授予学士学位。
一、有明显危害国家稳定等的言论或行为;
二、有违法犯罪行为;
三、考试作弊受记过及以上处分;
四、无故不参加面授学习;
五、学习期间补考后合格课程门次累计达六门次及以上者;
六、毕业时按结业处理的;
七、因其它原因,院学位评定委员会认为不应授予学士学位者。
第六条 学士学位授予和撤销程序
一、申请学士学位学员于毕业后三个月内向成人教育学院分委员会提交申报材料。申报材料包括:书面申请、《南阳理工学院成人高等教育学士学位申请登记表》、本科毕业证书、工作单位鉴定、外语统考成绩单。
二、成人教育学院分委员会按照学位授予标准对申请人逐个进行审核,提出拟授予与拟不授予学士学位学生名单,报学院学位评定委员会评定。
三、成人教育学院分委员会根据南阳理工学院学位评定委员会的评定结果填写《南阳理工学院学士学位评定情况表》,交南阳理工学院学位办公室存档备案。
四、授予学士学位的日期从南阳理工学院学位评定委员会讨论通过之日算起。
五、已获得学士学位的毕业生如在毕业手续办理结束前有严重违纪行为且影响恶劣,或发现有关材料严重不实的,经南阳理工学院学位评定委员会成人教育学院分委员会研究同意,报学院学位评定委员会研究批准,可撤销其学士学位。
六、南阳理工学院学位评定委员会成人教育学院分委员会所提出的意见,须经全体成员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后,方可报南阳理工学院学位评定委员会审定。
第七条 学位授予异议事项处理
对学位授予的结果有异议者,可向成人教育学院分委员会提出书面意见,由成人教育学院分委员会进行调查核实,提出书面意见并报学院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核,处理意见经批准后通知学生本人。
第八条 学士学位证书遗失,不予补办。
第九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第十条 本细则由南阳理工学院学位评定委员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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