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授予成人学士学位实施办法(2)

来源:
江西成考网
发布日期
2010年03月22日

摘要: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促进我省成人高等教育质量的提高,适应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需要,做好授予成人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和《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关于授予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暂行规定》,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授予成人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必须坚持与授予普通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统一的标准,成人本科高等教育的办学形式可以多种多样,但授予学位的标准应该一致。   第三条 学位授予单位应在已授予普通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的

并将结果通知学位申请者的推荐部门或单位。

  第九条 学位授予

  (一)学位授予单位的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应对学位申请者进行认真审核,提出授予学士学位名单;该名单经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查通过,授予学士学位并颁发学位证书。成人本科毕业生的学士学位证书须单独编号。

  (二)学位授予单位要坚决贯彻择优授予的原则,学位授予工作必须坚持统一标准,不能因成人教育的特殊性而降格以求。

  第十条 为实现学位证书的网上查询,省人民政府学位委员会办公室实行成人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证书电子注册制度。

  注册工作须提交以下材料:

  1、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授予成人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的决议;

  2、学位授予情况统计表;

  3、学士学位证书电子注册库。

  各项工作受理时间

  第十一条 各高等学校主管学士学位工作的职能部门受理成人本科生学士学位课程考试报名工作的时间为三月份;

  受理集体报名工作的时间为四月中旬;

  学位课程外语统考在五月份进行;

  学位课程外语统考成绩公布及发放合格证时间为六月份;

  每年两次受理各学位授予单位的学位证书注册工作,时间为当年十一月份第一个星期天后一周,次年三月份第一个星期天后一周。

  质量监督

  第十二条 学位授予单位应根据本实施办法,完善本单位授予学士学位工作的实施细则。

  第十三条 学位授予单位应建立健全质量保证与监督体系,对授予成人本科毕业生学位工作进行自我检查与评估。省人民政府学位委员会办公室组织实施对学位授予单位开展学位授予工作的检查评估。

  第十四条 对违反本实施办法,不能保证学位授予质量的学位授予单位,由省人民政府学位委员会作出限期改正、暂停或停止授予成人本科毕业生学位工作的决定。

  附则

  第十五条 本实施办法自发布之日起生效。

  第十六条 本实施办法的解释权在省人民政府学位委员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