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授予成人学士学位实施办法

来源:
江西成考网
发布日期
2010年03月22日

摘要: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促进我省成人高等教育质量的提高,适应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需要,做好授予成人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和《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关于授予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暂行规定》,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授予成人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必须坚持与授予普通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统一的标准,成人本科高等教育的办学形式可以多种多样,但授予学位的标准应该一致。   第三条 学位授予单位应在已授予普通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的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促进我省成人高等教育质量的提高,适应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需要,做好授予成人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和《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关于授予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暂行规定》,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授予成人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必须坚持与授予普通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统一的标准,成人本科高等教育的办学形式可以多种多样,但授予学位的标准应该一致。

  第三条 学位授予单位应在已授予普通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的专业,授予成人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

  第四条 学位授予的标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的规定执行。

  学位课程考试

  第五条 为坚持学士学位的统一授予标准,保证学士学位授予质量,对学位申请者实行学位课程考试制度。

  第六条 成人本科生学位课程考试科目:外语(英语、日语、俄语、德语和法语)、政治理论课和专业基础课。

  (一)外语课程考试由省人民政府学位委员会办公室统一组织。

  1、成人本科生参加外语课程考试的语种,必须与相应学位授予单位教学大纲规定的语种相同;

  2、外语专业成人本科生参加外语课程考试的语种,必须与相应学位授予单位教学大纲规定的第二外语语种相同。艺术类(体、音、美)专业考试水平与外语专业成人本科生第二外语相同;

  3、外语课程考试合格证书由省人民政府学位委员会办公室统一核发。

  (二)政治理论课、专业基础课课程考试由接受成人本科生学士学位申请的学位授予单位组织。

  第七条 成人本科生应于在学期间通过学士学位课程考试,毕业后不得参加学士学位课程考试。

  学位的申请和授予

  第八条 学位申请

  (一)通过辽宁省成人学位课程(外语、政治理论课、专业基础课)考试及符合学位授予单位授予条件的应届成人本科毕业生,可申请学士学位。申请期限由学位授予单位确定。

  (二)应届成人本科毕业生须向学位授予单位提出申请;独立设置的成人高等学校的应届本科毕业生须通过本校向经省人民政府学位委员会办公室同意委托的学位授予单位提出申请。

  (三)成人本科毕业生的学位授予工作应由学位授予单位的学位工作职能部门归口管理。

  (四)学位授予单位须在接到学位申请后的一个月内对学位申请者进行初步审查,决定是否接受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