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师范大学成人学位授予细则(2)
- 来源:
- 江西成考网
- 发布日期
- 2010年03月01日
摘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及上海市教委《关于本地区普通高等学校授予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结合本校实际情况,为规范我校成人教育(含夜大学、函授、高等教育自学考试以及我校和中央电大合作举办的开放教育等)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授予工作,特制定本规定。 一、申请者应坚持四项基本原则,愿意为社会主义服务,遵纪守法,品行端正,通过本科段规定的政治理论课的学习,掌握马列主义的基本理论,并能运用马克思主义的立场、观点和方法分析问题、认识
(四)上述三项外语考试合格证书或合格成绩从通过之日起至学士学位申请日期止4年内有效。
四、学位论文应通过学校组织的专家评审;
五、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学生,不受理其学士学位申请:
(1)政治上有严重违反四项基本原则的言论或行动,经说服教育坚决不改者;
(2)受行政拘留处罚或有刑事犯罪记录者;
(3)不符合毕业条件者;
(4)学位论文未通过评审者;
(5)未达到申请学士学位的成绩要求者;
(6)毕业前外语成绩未达到学士学位申请要求,或所获外语合格证书或成绩超过规定年限者;
(7)有考试作弊行为者;
(8)学习(考试)期间受过留校察看及以上处分者。
六、凡认为已具备学士学位授予资格的学生,一月份毕业生可在当年三月份前,向所在学院提出授予申请;七月份毕业生可在次年三月份之前,向所在学院提出授予申请。
七、各学院的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按本规定的标准,提出拟授予学士学位学生名单,报送继续教育学院。每年三月份继续教育学院汇总后报送教务处复审,由教务处报送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定。
八、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对学士学位获得者资格进行最终审定,并经全体委员讨论通过,校长批准,授予学士学位。
九、本规定自通过之日起开始执行。原《成人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授予暂行规定》同时废止。其他有关成人教育学士学位授予规定中如有与本规定相抵触的内容,以本规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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