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昌学院授予成人学位暂行办法(2)

来源:
江西成考网
发布日期
2010年02月22日

摘要:  第一条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国务院学位委员会(88)学位字012号《关于授予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暂行规定》和《四川省普通高等学校关于授予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暂行实施办法》,切实保证我院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授予质量,特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西昌学院成教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授予工作,由院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统一负责,成人教育学院具体实施。   第三条 授予成教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的专业,

等教育本科毕业证书;

  3、四川省成教本科毕业生申请学士学位外国语水平统一考试合格证书。

  (二)成人教育学院向院学位办提交以下材料:

  1、推荐授予学士学位成教本科毕业生名单;

  2、毕业生个人申请材料(一人一袋,以名单顺序编号);

  3、成人本科毕业生的省级招生机构录取新生名册。

  4、本科专业教学计划。

  (三)院学位办具体负责审查申请学生资格并验收申请材料后,于每年1月底前向省学位办报送以下材料:

  (1)成教本科毕业生申请学士学位的书面报告;

  (2)四川省普通高等学校推荐授予学士学位成教本科毕业生名单;

  (3)申请学生Visual FoxPro格式数据库文件,文件名字:年份(四位)+单位代码(五位).dbf;

  (4)学位申请责任书;

  (5)省学位办要求的其他材料。

  (四)院学位办按学士学位评定程序,将经省学位办组织专家审查通过的学士学位申请者名单报院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通过后,授予申请者学士学位。未通过者不授予学士学位。

  第九条 授予成教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是一项严肃的工作。在学位审查过程中,必须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严禁弄虚作假,如发现学位申请者或有关工作部门在申请、审核过程中徇私舞弊,一经查实,将撤销所授予的学士学位并对责任部门及个人做出严肃处理。

  第十条 本暂行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施行,解释权归学院成教学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