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科技学院成人学位授予工作细则(2)

来源:
江西成考网
发布日期
2010年02月20日

摘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和《重庆市普通高校授予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管理办法》(渝学位〔2002〕8号)的规定,参照《重庆科技学院学士学位授予工作实施细则》,结合我校成人高等教育和自学考试的实际情况,特制定重庆科技学院成人高等教育(含自考)学士学位授予工作实施细则。   一、凡我校成人高等教育(含自考)应届本科毕业生,符合下列条件,方可授予学士学位:   (一)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遵纪守法,品行端正;   (二)在学期间已完成本科人才培养方案和学生学籍管理的各

自学考试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工作,由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责成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统一负责,由主管其教学工作的成人教育学院和自学考试办公室组织办理。

  (二)凡申请授予成人高等学历教育学士学位的本科毕业生,须在毕业当年的4月30日或10月30日前向成人教育学院及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办公室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提出授位申请,并提交相关材料。

  (三)成人教育学院及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办公室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按照本实施细则的规定,对拟授予学士学位的学生名单进行初审后报校学位办,由校学位办进行复审并报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定。

  (四)各级学位委员会全体委员会议须三分之二应到委员到会方为有效;以无记名投票方式形成决议,超过全体委员人数的二分之一同意方为通过。

  (五)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每年召开两次会议,上半年在6月下旬召开,下半年在12月召开。

  六、本实施细则从颁布之日起执行,学校授权成人教育学院及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办公室学位评定分委员会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