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原工学院授予成人学位实施细则(3)

来源:
江西成考网
发布日期
2010年02月05日

摘要:  一、总则   第一条 为了贯彻执行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关于授予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暂行规定》,确保授予成人高等教育培养的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的质量,依据《中原工学院学士学位授予工作暂行条例》,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二、授予对象   第二条 凡经国家教育部批准,并列入国家学历教育招生计划的本校成人高等教育应届本科毕业生,符合本《实施细则》的各项条件,均可向院学位评定委员会申请授予学士学位。   三、授予条件   第三条 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拥护社会主义制度,遵守国家法律,遵守校纪校规。

第九条 应届毕业生学士学位授予工作在毕业时进行一次,不予受理超过申请时限者的授予学位申请。

  第十条 如发现错授学位,或发现有舞弊行为等违反学位授予规定的情况,查清后,经院学位评定委员会复议,撤消授予的学位。

  第十一条 本条例从2004级学生开始执行。

  第十二条 本《实施细则》的解释权属于继续教育学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