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原工学院授予成人学位实施细则(3)
- 来源:
- 江西成考网
- 发布日期
- 2010年02月05日
摘要: 一、总则 第一条 为了贯彻执行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关于授予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暂行规定》,确保授予成人高等教育培养的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的质量,依据《中原工学院学士学位授予工作暂行条例》,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二、授予对象 第二条 凡经国家教育部批准,并列入国家学历教育招生计划的本校成人高等教育应届本科毕业生,符合本《实施细则》的各项条件,均可向院学位评定委员会申请授予学士学位。 三、授予条件 第三条 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拥护社会主义制度,遵守国家法律,遵守校纪校规。
第九条 应届毕业生学士学位授予工作在毕业时进行一次,不予受理超过申请时限者的授予学位申请。
第十条 如发现错授学位,或发现有舞弊行为等违反学位授予规定的情况,查清后,经院学位评定委员会复议,撤消授予的学位。
第十一条 本条例从2004级学生开始执行。
第十二条 本《实施细则》的解释权属于继续教育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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