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原工学院授予成人学位实施细则

来源:
江西成考网
发布日期
2010年02月05日

摘要:  一、总则   第一条 为了贯彻执行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关于授予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暂行规定》,确保授予成人高等教育培养的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的质量,依据《中原工学院学士学位授予工作暂行条例》,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二、授予对象   第二条 凡经国家教育部批准,并列入国家学历教育招生计划的本校成人高等教育应届本科毕业生,符合本《实施细则》的各项条件,均可向院学位评定委员会申请授予学士学位。   三、授予条件   第三条 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拥护社会主义制度,遵守国家法律,遵守校纪校规。

  一、总则

  第一条 为了贯彻执行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关于授予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暂行规定》,确保授予成人高等教育培养的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的质量,依据《中原工学院学士学位授予工作暂行条例》,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二、授予对象

  第二条 凡经国家教育部批准,并列入国家学历教育招生计划的本校成人高等教育应届本科毕业生,符合本《实施细则》的各项条件,均可向院学位评定委员会申请授予学士学位。

  三、授予条件

  第三条 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拥护社会主义制度,遵守国家法律,遵守校纪校规。

  第四条 通过成人高等教育,经审核准予毕业,其课程学习(含外国语和教学实验)和毕业论文(毕业设计或其它毕业实践环节)达到本科教学计划应有的各项要求,成绩优良,表明确已较好地掌握本门学科的基础理论、专门知识和基本技能,并具有从事科学研究工作或担负专门技术工作的初步能力。具体要求如下:

  (一)在校学习期间本专业规定的各门学位课程成绩均在80(含80)分以上;

  (二)非外语类专业申请学位者须从入学起至毕业前,在校内参加“河南省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申请学士学位外国语水平统一考试”,且成绩达到省规定的分数线;

  (三)申请学位者的毕业设计(论文)须通过由各系部学位委员会授权的答辩,成绩要达到80(含80)分以上。

  第五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得授予学士学位:

  (一)因考试作弊而受处分者;

  (二)补考门次达四次或四次以上者;

  (三)因其它特殊原因,院学位评定委员会认为不应该授予学位者。

  四、工作机构与职责

  第六条 授予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工作在主管院长统一领导下,由院、系学位评定委员会和教务处、继续教育学院协同办理。各工作机构主要职责如下:

  (一)院学位评定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审议通过学院授予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实施细则,并决定对申请者是否授予学士学位;

  (二)系学位评定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根据授予条件,对学士学位申请者逐一进行认真审核,必要时应组织相同专业的同行专家或从事本科教学的教师(讲师以上,一般三人),对申请者进行考核,根据审核结果以及申请者的学习成绩,提出拟授予者名单;

  (三)继续教育学院的主要职责是:

  1、拟订、修订学院授予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实施细则,提交院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