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师范大学授予成人学位暂行规定(2)

来源:
江西成考网
发布日期
2010年02月05日

摘要:  根据《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关于授予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暂行规定》和《河南省普通高等学校学士学位授予工作暂行办法(试行)》,为保证河南师范大学授予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质量和授予工作规范,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作如下规定。   一、授予对象   河南师范大学成人高等学历教育本科毕业生、河南师范大学主考的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本科毕业2年内的毕业生,在河南省学位委员会办公室规定的有效申请期限内,符合条件者,均可以申请学士学位。外校成人高等学历教育本科毕业生、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本科毕业2年内的毕

授予成人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人员情况登记表》上签署建议学位授予意见,加盖公章,在规定时间里向继续教育学院报送材料。

  4、继续教育学院对院系所报材料进行复审、汇总后,拟出学位授予初审报告,经校学位办提交学校学位委员会。校学位委员会根据《河南师范大学授予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暂行规定》对申请者的申请审议,进行表决,作出授予学士学位决议。

  5、对于经校学位委员会审定通过授予学士学位者,报省学位办审核备案后,颁发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证书。未通过者不再补授学士学位。

  6、对颁发的学士学位证书必须予以注册登记,内容包括证书编号、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所学专业、就学时间、学制年限、学习形式、授予学位的学科门类、发证日期及经办人等。

  四、附则

  1、外校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在我校申请学士学位者,应向所在学校提出申请,由所在学校集中提交河南师范大学。

  2、外校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在我校申请学士学位者,其学业成绩由我校相关学科专业审核,其申请资格由继续教育学院审核。

  3、拟申请学士学位的成人高等学历教育本科毕业生,应在修业年限内参加申请学士学位外语水平统一考试;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本科生可在考试期间或毕业后1年内参加该考试。

  4、学位证书遗失不再补办。

  5、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执行。本规定若与上级相关规定不一致时,以上级规定为准。

  6、本规定由继续教育学院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