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工程学院授予成人学位工作细则(2)

来源:
江西成考网
发布日期
2010年02月03日

摘要:  为确保授予成人高等学历教育培养的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的质量,根据闽工院教〔2005〕56号文《福建工程学院学士学位授予工作细则》第四章第十五条:“我校成人高等学历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授予工作,参照本细则另行提出具体的实施办法,并经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通过后执行”的规定,结合我校成人高等学历教育本科教学过程的实际情况,现对我校成人高等学历教育系列本科毕业生申请授予学士学位的有关工作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一条 我校成人高等学历教育培养的本科毕业生,系指通过全国成人高校统一招生考试录取的有正式学籍

年内,符合条件的可补授学位,超过规定期限的不予补授。

  第九条 成人高等学历教育系列本科毕业生申请学位课程考试的工作程序:

  (一)申请参加学位课程考试的毕业生应在每年的3月向办学单位提出申请。申请者须认真填写《福建工程学院成人高等学历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申请表》,逾期申请者不予受理。

  (二)办学单位应对申请者资格进行初步审查后向继续教育学院提交学士学位申请人名单汇总表和申报材料,具体要求如下:

  1、申报材料包括:申请表、成绩总表;

  2、申请者资格须按第四条、第五条规定审核;

  3、申请免试学位外语课程的,须提供外语成绩证书原件和复印件,经审核后在复印件上签字、盖章;

  4、继续教育学院对申请者进行资格审核,符合条件者发给学位课程考试准考证。

  第十条 成人高等学历教育学士学位评审小组向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提交拟授予学士学位的学生名单,拟不授予学士学位的学生名单,以及不授予学士学位的原因。

  第十一条 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分别审查拟授予学士学位的学生名单和拟不授予学士学位的学生名单并进行表决。经表决通过的由校学位办公室报省学位办备案。

  第十二条 授予成人高等学历教育系列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过程中,若发现学位申请者或有关单位有营私舞弊、弄虚作假的,一经查出,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可撤消学位申请者的申请资格或已授予的学士学位。

  第十三条 本细则解释权归校学位评定委员会。继续教育学院具体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