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工程学院授予成人学位工作细则

来源:
江西成考网
发布日期
2010年02月03日

摘要:  为确保授予成人高等学历教育培养的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的质量,根据闽工院教〔2005〕56号文《福建工程学院学士学位授予工作细则》第四章第十五条:“我校成人高等学历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授予工作,参照本细则另行提出具体的实施办法,并经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通过后执行”的规定,结合我校成人高等学历教育本科教学过程的实际情况,现对我校成人高等学历教育系列本科毕业生申请授予学士学位的有关工作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一条 我校成人高等学历教育培养的本科毕业生,系指通过全国成人高校统一招生考试录取的有正式学籍

  为确保授予成人高等学历教育培养的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的质量,根据闽工院教〔2005〕56号文《福建工程学院学士学位授予工作细则》第四章第十五条:“我校成人高等学历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授予工作,参照本细则另行提出具体的实施办法,并经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通过后执行”的规定,结合我校成人高等学历教育本科教学过程的实际情况,现对我校成人高等学历教育系列本科毕业生申请授予学士学位的有关工作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一条 我校成人高等学历教育培养的本科毕业生,系指通过全国成人高校统一招生考试录取的有正式学籍的函授、业余和脱产学习的本科毕业生。

  第二条 在校学位评定委员会的领导下,成立由继续教育学院负责人及相关人员组成的成人高等学历教育学士学位评审小组。

  第三条 学士学位授予应坚持德、智、体、美等方面考核的原则,达到下列条件者,可授予相应学科的学士学位:

  (一)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遵纪守法,品行端正的;

  (二)较好地掌握本门学科的基础理论、专门知识和基本技能,具有从事科学研究工作或担负专门技术工作的初步能力的;

  (三)在规定的修业年限内,完成本专业教育培养计划规定的各项要求,经审核准予毕业的;

  (四)参加学位课程考试,成绩全部合格的。

  第四条 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本科毕业生不能授予学士学位:

  (一)不符合本章第三条规定的任一条件的;

  (二)在校学习期间,曾受过留校察看处分的;

  (三)在校学习期间,高中起点本科毕业生补考课程累计超过六门的;

  (四)在校学习期间,大专起点本科毕业生补考课程累计超过四门的;

  (五)获得毕业证书后1年内未申报的。

  第五条 出现第四条第二款情况的,若有突出表现的,可由本人书面申请,经成人高等学历教育学士学位评审小组审核,报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通过,可授予学士学位。

  第六条 各专业学士学位考核课程共三门:一门外语、一门专业基础课、一门专业课。

  第七条 申请学位外语课程免试按以下规定执行:

  (一)学士学位申请者在校学习期间并在本校考点参加CET-4考试,成绩在360分以上(含360分)的,可申请免试学位外语课程;

  (二)学士学位申请者在申请学位之日起前五年内在原就读学校取得CET-4或CET-6考试合格证书的,可申请免试学位外语课程。

  第八条 本科学生在毕业后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