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师范大学成人学位授予工作细则(2)

来源:
江西成考网
发布日期
2010年02月02日

摘要: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国务院批转的《教育部关于大力发展高等学校函授教育和夜大的意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暂行条例》和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关于授予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暂行规定》精神,保证本校授予的成人高等教育各种办学形式培养的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的质量,结合本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本校为国务院批准有权授予学士学位的单位。本校举办的各类成人高等教育(包括函授、夜大学、自学考试等办学形式)的专

  第六条 经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批通过的学生,由学校发给学士学位证书,对不授予学士学生,以后不再补授学士学位。

  第七条 学士学位授予工作是一项严肃认真的工作,凡违反本《细则》,弄虚作假,营私舞弊者,无论何时,一经查出即撤消已授予的学位,,并按规定对有关人员作出严肃处理。

  第八条 本《细则》经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讨论通过,自2003年9月开始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