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大学授予成人学位工作暂行办法(2)

来源:
江西成考网
发布日期
2010年02月02日

摘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以及福建省学位办的有关文件精神,结合几年来我校在实施过程中的实际情况,按照《福州大学授予学士学位工作细则》的有关规定,特制订本实施办法。   一、成人高等教育系列本科应届毕业生学士学位授予条件   1、我校成人高等教育系列(含自学考试)本科应届毕业生学士学位授予条件为:   (1)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热爱社会主义祖国,遵纪守法,品行端正。   (2)课程学习和毕业设计(论文)表明确已较好地掌握本门学科的基础理论、专门知识和

者的推荐部门,并组织安排学士学位课程的考核。

  4、成人高等教育系列本科应届毕业生应在申请授予学士学位的一年内通过学士学位课程的考核。

  5、学院应组织与成人高等教育相关学科门类的专家组(一般由讲师及以上职称的教师三人组成)对已通过学士学位课程考核的学士学位申请者进行认真审查(重点了解学位申请者通过高等教育某一办学形式完成本科教学应有的各项要求情况以及学术水平),提出是否符合授予学士学位的建议,交学院学士学位资格审核小组审核后报校学士学位管理部门(教务处)复审,最后提交校学位委员会审批。对于审批通过者颁发我校成人高等教育系列相关学科门类学士学位证书。未获通过者不再补授学士学位。

  6、授予成人高等教育系列本科应届毕业生学士学位过程中,若发现学位申请者或有关单位有营私舞弊、弄虚作假的,一经查出,校学位委员会可撤消学位申请者的申请资格或已授予的学士学位。

  四、其他

  本实施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解释权归福州大学学位委员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