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理工大学成人学士学位评定细则(2)

来源:
江西成考网
发布日期
2010年01月29日

摘要: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实施办法》、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关于授予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暂行规定》和安徽省教育厅《安徽省普通高校授予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实施工作细则》,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凡具有我校正式学籍的各种形式培养的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可提出申请。   第三条 我校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具备以下条件者,可授予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   1、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热爱社会主义,为人民服务,积极参加

位评定委员会审议。

  4、经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通过者,由校学位委员会颁发学士学位证书,未通过者不授,日后不再补授学士学位。

  5、学校对已授予的学位,如发现被授予者有关材料严重不实或发生违反学位条例规定的情况,经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复议,可以撤消。

  6、本实施细则由安徽理工大学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