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工业大学授予成人学位实施细则

来源:
江西成考网
发布日期
2010年02月01日

摘要:  第一条 根据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关于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暂行规定》和安徽省教委《安徽省普通高等学校〈关于授予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暂行规定〉实施工作细则》,并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经国务院批准,本校已具有学士、硕士两级学位授予权,并已建立学位评定委员会。凡本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有权授予全日制本科学士学位的专业均适用于本校举办或外校向本校申请授予学士学位的成人高等教育本科相应专业。   第三条 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系指经教育部批准,国家承认其学历的普通高等

  第一条 根据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关于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暂行规定》和安徽省教委《安徽省普通高等学校〈关于授予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暂行规定〉实施工作细则》,并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经国务院批准,本校已具有学士、硕士两级学位授予权,并已建立学位评定委员会。凡本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有权授予全日制本科学士学位的专业均适用于本校举办或外校向本校申请授予学士学位的成人高等教育本科相应专业。

  第三条 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系指经教育部批准,国家承认其学历的普通高等学校举办的成人脱产、函授、夜大学高中和大专起点的本科班,独立设置的成人高等学校培养的以及高等教育自学考试通过的本科毕业生。

  第四条 具备下列条件的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可授予学士学位。

  1、政治标准:

  坚持四项基本原则,遵纪守法,品行端正,愿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

  2、学术水平:

  (1)通过学习教学计划规定的政治理论课程,能够掌握马克思主义的基本理论,并具有运用马克思主义的立场、观点和方法分析、认识问题的初步能力。

  (2)按规定完成本学科教学计划的全部课程,经审核准予毕业,其课程(含实践环节)和毕业论文(毕业设计及其它毕业实践环节)成绩优良。表明其已较好地掌握本门学科的基础理论、专业知识和基本技能并具有初步从事科学研究和承担专门技术工作的能力。

  第五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授予学士学位:

  1、政治上有违反四项基本原则的言行,因违犯纪律受到学校(或所在单位)“记过”(含“记过”)以上处分者;

  2、教学计划规定的必修课程(含实验、实习、课程设计)的考核平均成绩达不到良好(75分)者;

  3、毕业设计(毕业论文)达不到良好者;

  4、考试作弊者;

  5、在校学习期间,高中起点本科学生补考及格的必修课程累计3门(不含3门)以上者。专科起点升本科学生经补考及格的必修课程累计2门(不含2门)以上者;

  6、参加安徽省学位办公室组织的外国语考试及本院学位办组织的专业主干课考试未通过者。

  第六条 安徽工业大学授予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的主管部门和授予普通高校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的主管部门均为安徽工业大学学位评定委员会。

  第七条 学士学位授予工作程序:

  1、由毕业生本人在规定时间内向校成人高等教育主管部门或独立设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