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大学申请成人学士学位工作细则(2)

来源:
江西成考网
发布日期
2010年01月27日

摘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及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国家教育部有关文件规定,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一条 学士学位评定   在学士学位评定工作中,必须坚持社会主义方向,坚持学士学位的学术标准。   一、成人高等教育应届本科毕业生申请学士学位至迟应于毕业后的三个月内提出,每年评定一次。   二、在校学位评定委员会的领导下,由各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负责学士学位的评定工作。各分委员会对本学院毕业生和通过本学院负责主考的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的学生中的学士学位申请者逐个

和明显悔改表现,且符合本条第一款条件者,经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批准,可授予学士学位。

  三、不符合本条第一款授予学士学位评定条件之一或在校期间受到记过以上行政处分者不授予学士学位。

  第三条 申报手续

  一、由本人填写《上海大学学士学位申请表》,向所在学院提出申请。

  二、由各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审核,向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提出学士学位授予者提名名单。

  第四条 本工作细则,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有解释和修改权,若与国务院学位委员会的有关条例不符之处,以国务院学位委员会的条例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