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山学院授予成人学士学位暂行办法(2)

来源:
江西成考网
发布日期
2010年01月21日

摘要:  一、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保证我院授予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的工作质量,根据国务院学位委员会颁布的《关于授予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暂行规定》的文件精神,结合我院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士学位按下列学科门类授予:哲学、经济学、法学、教育学、文学、历史学、理学、工学、农学、医学、管理学等。   二、授予对象   第三条 列入国家学历教育招生计划、经我院正式录取的成人高等教育应届本科毕业生,凡符

位。申请人应在毕业前一个月内(具体时间以学院通知为准)向继续教育学院提出书面申请并办理相关手续。

  2、推荐

  继续教育学院对申请者在校期间及任职单位的政治鉴定和学习成绩进行整理,准备以下材料:学位申请者在校期间的本科教学计划、学习成绩单(含公共课、专业基础课、专业课、毕业论文成绩及专业主干课平均成绩等)、毕业鉴定、毕业证书、学位申请表、按专业编制的被推荐者名册等。

  3、初审

  继续教育学院成立学位评定审查小组,负责对所提交的学士学位申请者名册及其有关材料按规定逐个评审。初审合格者名册及相关材料经继续教育学院主任签字后,报学院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

  4、审批

  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对继续教育学院上报的拟授予学士学位者名册及相关材料复核后,报院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批。院学位评定委员会做出决议,经院学位评定委员会主任签字后,由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颁发学士学位证书,获得者名册报河北省学位委员会办公室备案。

  第七条 授予学士学位工作要坚持标准,严格要求,保证质量,公正合理。如发现学位申请者或相关部门在申请和评审学位的过程中营私舞弊、弄虚作假,一经查出,学院学位评定委员会有权做出严肃处理,并撤销其所授予的学士学位。

  第八条 本暂行办法由学院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九条 本办法自2004级成人高等教育本科学生开始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