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山学院授予成人学士学位暂行办法

来源:
江西成考网
发布日期
2010年01月21日

摘要:  一、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保证我院授予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的工作质量,根据国务院学位委员会颁布的《关于授予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暂行规定》的文件精神,结合我院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士学位按下列学科门类授予:哲学、经济学、法学、教育学、文学、历史学、理学、工学、农学、医学、管理学等。   二、授予对象   第三条 列入国家学历教育招生计划、经我院正式录取的成人高等教育应届本科毕业生,凡符

  一、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保证我院授予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的工作质量,根据国务院学位委员会颁布的《关于授予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暂行规定》的文件精神,结合我院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士学位按下列学科门类授予:哲学、经济学、法学、教育学、文学、历史学、理学、工学、农学、医学、管理学等。

  二、授予对象

  第三条 列入国家学历教育招生计划、经我院正式录取的成人高等教育应届本科毕业生,凡符合本办法的相关条件,均可向学院学位委员会申请授予学士学位。

  三、授予条件

  第四条 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含函授、夜大、脱产等)申请学士学位,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拥护社会主义制度,具有良好的思想品德和政治表现,遵守国家法律,遵守校纪校规。

  2、修完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达到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教学计划所规定的各项要求,成绩优良,较好地掌握本门学科的基础理论、专门知识和基本技能,并具有从事科学研究工作或担负专门技术工作的初步能力。

  3、各专业学科的主干课程考试成绩,平均须在70分以上。

  4、在校学习期间内(取得学籍至获得毕业证书前),须参加河北省教育厅组织的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外国语水平统一考试,获得合格证书(外语专业应是第二外语)。

  第五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授予学位并且不再补授:

  1、有反对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破坏安定团结政治局面的言论和行为或在校期间,受过学校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以及在任职单位受到记过及以上行政处分者。

  2、专科起点本科生在校学习期间,累计有三门及以上课程正常考试不及格或主干课程考核有两门及以上经正常补考仍不及格者;高中起点本科生在校学习期间,累计有四门及以上课程正常考试不及格或主干课程考核有三门及以上经正常补考仍不及格者。(无故缺考课程成绩按不及格处理)。

  3、学士学位英语考试成绩不合格或毕业设计(论文)成绩未达到良好及以上者。

  4、在考试中有作弊行为者。

  四、学位授予工作程序

  第六条 学院成人高等教育学士学位的申请、推荐、评审和授予工作程序如下:

  1、申请

  经学院正式录取的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达到本办法第四条规定的有关条件和要求,可以申请学士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