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师范大学授予成人学位工作细则(2)

来源:
江西成考网
发布日期
2010年01月20日

摘要: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和《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关于授予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暂行规定》及《天津市授予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工作实施细则》,为保证学位授予质量,结合本校具体情况,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校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授予工作在校学位评定委员会领导下,由校学士学位主管部门教务处办理。   第三条 评授学士学位对象,限于本校举办的,国家承认学历的各种成人教育应届本科毕业生(含参加本科段自学考试及成人高等学历教育

申请表》,未按学校规定时间办理学位申请手续的,视为自动放弃申请资格,不再另行受理;

  2、各学院向本院学位评定委员会推荐申请者名单,并组成专家组进行初审,提出具体意见;

  3、各学院将初审通过拟推荐的学士学位申请者名单及相关材料(包括申请者在学期间的本科教学计划、课程考试成绩、教学实验完成情况、毕业论文或毕业设计、毕业证书复印件等)汇总后交继续教育学院;

  4、继续教育学院审核后,将符合推荐条件的成人学士学位申请者名单,并附相应的档案材料,提交给我校学士学位主管部门教务处;

  5、学校统一组织初审合格的学士学位申请者(成人高等学历教育本科生)参加“主干课程综合水平”考试;

  6、教务处对成人高等学历教育本科生“主干课程综合水平”考试合格者及参加本科段自学考试学生的学士学位授予资格进行认真复核、再经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讨论通过后,授权主管校领导批准,报天津市学位委员会办公室备案。

  第七条 本细则经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讨论通过,自颁布之日起实行。

  第八条 本细则由校学士学位主管部门教务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