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都师范大学成人学士学位授予细则(2)
- 来源:
- 江西成考网
- 发布日期
- 2010年01月19日
摘要: 一、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执行《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关于授予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暂行规定》,确保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的质量,特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我校授予学士学位的学科门类有:哲学、经济学、法学、教育学、文学、历史学、理学。 第三条 经国家教育部批准,国家承认学历的普通高等学校举办的脱产、函授、夜大学形式的高中起点本科、大专起点本科毕业生和独立设置的成人高等学校毕业的应届本科毕业生,凡符合本细则的各项条件,均可经院、校级单位推荐,
四、申请程序
第七条 申请学位的学员必须参加本校统一组织的学位外语考试。
1、申请学士学位的毕业生须在每年4月15日之前到所在办学单位主管部门报名,参加北京市教委或本校统一组织的外语水平考试。
2、成人教育学院教务办公室根据各办学单位送报的名单统一编排考场,学员须到指定考试地点按要求参加考试。
成人教育学院于每年6月份组织统一外语考试。
第八条 学员申请学位的工作程序:
1、办学单位(指各系主管成人教育的部门)根据本细则规定的授予条件,对学士学位申请者进行初审,并将审核合格者名单交成人教育学院教务办公室。
2、成人教育学院教务办公室对办学单位报送的名单进行复查,并核发《学士学位申请表》。
3、成人教育学院教务办公室向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汇报学位工作情况,并将拟授予学士学位名单及有关材料提交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评审投票,确定是否授予学士学位。
4、成人教育学院教务办公室根据校学位评定委员会的评审结果,向决定授予学士学位者颁发学位证书。
第九条 授予学士学位工作是一项十分严肃的工作,必须认真负责,坚持标准,保证质量。如发现学位申请者或有关单位,在申请或审核学位过程中弄虚作假,一经查出,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将进行严肃处理,同时撤销其授予的学士学位。
五、附则
第十条 毕业生如在毕业当年未获得学士学位者,暂可在毕业后的三年内继续提出申请。毕业三年以后一律不予补授。
第十一条 无学士学位授予权学校的成人教育本科毕业生如向本校提出申请,还须参照我校《首都师范大学关于无学士学位授予权的单位申请成人高等教育学士学位的管理办法》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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