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都师范大学成人学士学位授予细则

来源:
江西成考网
发布日期
2010年01月19日

摘要:  一、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执行《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关于授予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暂行规定》,确保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的质量,特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我校授予学士学位的学科门类有:哲学、经济学、法学、教育学、文学、历史学、理学。   第三条 经国家教育部批准,国家承认学历的普通高等学校举办的脱产、函授、夜大学形式的高中起点本科、大专起点本科毕业生和独立设置的成人高等学校毕业的应届本科毕业生,凡符合本细则的各项条件,均可经院、校级单位推荐,

  一、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执行《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关于授予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暂行规定》,确保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的质量,特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我校授予学士学位的学科门类有:哲学、经济学、法学、教育学、文学、历史学、理学。

  第三条 经国家教育部批准,国家承认学历的普通高等学校举办的脱产、函授、夜大学形式的高中起点本科、大专起点本科毕业生和独立设置的成人高等学校毕业的应届本科毕业生,凡符合本细则的各项条件,均可经院、校级单位推荐,向我校学位评定委员会申请授予学士学位。

  二、申请条件

  第四条 凡具备下列条件的申请者可授予学士学位:

  1、通过学习教学计划规定的政治理论课程,能够掌握马克思主义的基本理论并具有运用马克思主义的立场、观点和方法分析认识问题的初步能力。

  2、在校学习期满,经审核准予毕业,其课程学习(含外国语和教学实验)、毕业论文达到本科教学计划的各项要求,成绩优良,表明确已较好地掌握本门学科的基础理论、专门知识和基本技能,并且有从事科学研究工作和担负专门技术工作的初步能力。

  3、通过北京市教委组织的等级外语考试或具有四级以上外语合格证书者。

  第五条 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授予学士学位:

  1、在学习期间,有违背四项基本原则的言论和行为者;

  2、在学习期间,因违反校纪校规,受过学校行政处分者;

  3、在学习期间,因不能很好完成本职工作等原因而受过所在单位的行政处分者;

  4、在学习期间,有三门或三门以上课程补考后方才及格者;

  5、经确认,在学习期间考试(含参加申请学位的外语考试)有作弊行为者;

  6、因成绩不合格留级者。

  三、工作机构

  第六条 授予学士学位工作,在主管校长的统一领导下,由下列机构协同办理:

  1、校学位评定委员会 其主要职责是:讨论通过我校授予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工作细则,并监督实施,决定对申请者是否授予学位。

  2、系学位评定委员会 其主要职责是:根据授予条件,对相关专业的学士学位申请者逐一进行初审,着重把好业务关,认真审核申请者掌握本专业主干课程以及完成教学实验、毕业论文的情况。

  3、成人教育学院教务办公室,作为我校成人高等教育学士学位工作的主管部门,其主要职责是;拟订学校授予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