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工业大学成人学位授予实施细则(2)

来源:
江西成考网
发布日期
2010年01月19日

摘要:  根据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关于授予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暂行规定》(88学位字012号)和《关于整顿普通高等学校授予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工作的通知》(11号)精神,为保证学士学位授予质量,对我校成人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授予办法规定如下:   第一条 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拥护社会主义制度,热爱祖国,愿为社会主义建设事业服务,遵纪守法,品行端正。   第二条 在规定学制期限内,修完成人教育本科相应专业教学计划所规定的全部课程,完成各个教学环节,经考核准予毕业。能较好地掌握本专业各

立学位评定分委会,由主管副校长任主任,7-9名副教授(或相当专业技术职称)以上的成员组成。

  3、继续教育学院学位分委会对学士学位申请者的有关学籍管理材料及全部各科成绩,按本条例规定的各项要求进行初步审查,提出可以授予学士学位的名单。

  4、继续教育学院学位分委员会将初审名单提交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经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讨论,通过者由学校授予学士学位,并颁发《学士学位证书》,

  5、授予学士学位的日期,为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批准通过的日期。

  第七条 本细则经校第八届学位评定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讨论通过,于2007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原《北京工业大学本科学士学位授予实施细则》[经第七届校学位委员会第二次会议通过]同时停止执行。

  第八条 本细则的解释权在北京工业大学继续教育学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