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师范大学授予成人学位工作细则(2)

来源:
江西成考网
发布日期
2010年01月18日

摘要: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规范我校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授予工作,保证我校学士学位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以及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关于授予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暂行规定》等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成人高等教育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我校成人高等教育学士学位授予对象为本校举办的成人高等教育、网络教育等各种办学形式培养的本科毕业生,独立设置的成人高等学校培养的以及高等教育自学考试通过的本科毕业生。具体如下:   (一)我校举办的函

及有关材料送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学位评定分委员会组成相同专业的同行专家组对接受推荐的学位申请者进行审核,并提出是否授予学士学位的建议;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对专家组的建议予以复核,确定学士学位授予名单。

  第八条 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对学位评定分委员会确定的学士学位授予名单进行复核,复核通过者由学校颁发《学士学位证书》。证书中注明就读学校、办学形式、所学专业、学制、学习年限等。

  第九条外语未达到学位要求者,可在毕业后一年内通过本《细则》第三条(六)规定的外语考试后,申请补授学士学位。逾期未申请者,学校不再受理。

  第十条 学士学位授予工作是一项十分严肃的工作,应坚持标准、严格要求、保证质量、公正合理。如发现学位申请者或有关单位(部门)有营私舞弊、弄虚作假的,一经查出,即严肃处理,并撤销所授予的学士学位。

  第十一条 本《细则》于2006年1月开始实行。此前按原规定处理完毕的问题,一律不再更改。如其它规定与本《细则》不一致,以本《细则》为准。

  第十二条 本《细则》由教务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