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人高考民法名词解释总结(4)

来源:
江西成考网
发布日期
2006年09月05日

摘要:  1. 民法,是指调整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2、财产关系,是指人们在产品的生产、分配、交换和消费过程中形成的具有经济内容的关系。   3、人身关系,是指因民事主体的人格利益而发生的社会关系。   4、民法的基本原则,是民法及其经济基础的本质和特征的集中体现,是高度抽象的、最一般的民事行为规范和价值判断准则。   5、自愿原则,法律确认民事主体得自由地基于其意志去进行民事活动的基本准则。   6、公平原则,是指民事主体应依据社会公认的公平观

行为,是指以一定期限的到来作为效力开始或终止原因的法律行为。

  64、代理,是指代理人在代理权范围内,以被代理人的名义或自己的名义独立与第三人为民事行为,由此产生的法律效果直接或间接归属于被代理人的法律制度。

  65、本代理,是指代理人的代理权来源于被代理人直接授予代理权的行为,或来源于法律的规定以及有关机关的指定。

  66、复代理,是指代理人为了实施代理权限内的全部或部分行为,以自己的名义选定他人担任被代理人的代理人,该他人称为复代理人,其代理行为产生的法律效果直接归属于被代理人。

  67、代理证书,以称授权委托书,是委托授权行为的书面形式,它是由被代理人制作的,证明代理人之代理权并表明其权限范围的证书。

  68、无权代理,是指不具有代理权限的当事人所实施的代理行为。

  69、表见代理,是指行为人没有代理权,但交易相对人有理由想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无权代理。

  70、时效,是指当事人对财产的占有或不行使权利的行为,经过一定的时间,发生当事人取得权利或权利效力减损法律效果的制度。

  71、诉讼时效,是指对于在法定期间内不行使权利的权利人,使其丧失诉权的法律制度。

  72、除斥期间,是指法律规定的某种权利的存续期间,期间届满后,权利归于消灭。

  73、普通诉讼时效,是指由民事基本法统一规定的,普遍适用于法律没有作特殊诉讼时效规定的各种民事法律关系的时效。

  74、特别诉讼时效,是指由民事基本法或特别法就某些民事法律关系规定的短于或长于普通诉讼时效期间的时效。

  75、诉讼时效的中止,是指在诉讼时效期间进行中,因发生一定的法定事由使权利人不能行使请求权,暂时停止计算诉讼时效期间,待阻碍事由消除后,继续进行诉讼时效期间的计算。

  76、诉讼时效的中断,是指在诉讼时效进行期间,因发生一定的法定事由,使已经经过的时效期间统归无效,待时效期间中断的事由消除后,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77、用益物权,是指以物的使用收益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