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人高考民法名词解释总结(2)

来源:
江西成考网
发布日期
2006年09月05日

摘要:  1. 民法,是指调整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2、财产关系,是指人们在产品的生产、分配、交换和消费过程中形成的具有经济内容的关系。   3、人身关系,是指因民事主体的人格利益而发生的社会关系。   4、民法的基本原则,是民法及其经济基础的本质和特征的集中体现,是高度抽象的、最一般的民事行为规范和价值判断准则。   5、自愿原则,法律确认民事主体得自由地基于其意志去进行民事活动的基本准则。   6、公平原则,是指民事主体应依据社会公认的公平观

是指两个以上的自然人按照协议,各自提供资金、实物、技术等共同经营,共同劳动。

  22、退伙,是指合伙人与其他合伙人脱离合伙关系,丧失合伙人资格的行为。

  23、入伙,是指合伙成立后,第三人加入合伙并取得合伙人资格的行为。

  24、法人,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

  25、社团法人,以人的组合作为法人成立基础的私法人。

  26、财团法人,是指以一定的财产的设定作为成立基础的私法人。

  27、企业法人,以从事生产、流通、科技等活动为内容,以获取盈利和增加积累、创造社会财富为目的的营利性社会经济组织。

  28、机关法人,是指依法享有国家赋予的行政权力,并因行使职权的需要而享有相应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的国家机关。

  29、事业单位法人,是指为了社会公益事业目的,由国家机关或者其他组织利用国有资产举办的,从事文化、教育、卫生、体育、新闻等公益事业的单位。

  30、社团法人,是指自然人或法人自愿组成,为实现会员共同意愿,按照其章程开展活动的非营利性法人。

  31、法人的机关,是指根据法律或法人章程的规定,对内管理法人事务,对外代表法人从事民事活动的个人或集体。

  32、法人分支机构,是法人的组成部分,它是法人在某一区域设置的完成法人部分职能的业务活动机构。

  33、法人的变更,是指在法人的存续期间内,法人在组织机构、性质、活动范围、财产或者名称、住所、隶属关系等重要事项上发生的变动。

  34、法人的清算,是指法人消灭时,由依法成立的清算组织依据其职权清理并消灭法人的全部财产关系。

  35、物,是指存在于人体之外,能够为人力所支配并且能满足人类某种需要,具有稀缺性的物质对象。

  36、动产,是指能在空间上移动而不会损害其经济价值的物。

  37、不动产,是指在空间上占有一定位置,不能移动或者移动后会影响其经济价值的物。

  38、货币,是物的一种,是可以用票面金额来表现其价值的一种特殊的物。

  39、有价证券,是设立并证明某种财产权的书面凭证,是物的一种。

  40、股票,是公司签发的,证明股东所持股份的凭证。

  41、公司债券,是公司依照法定程序发行的,约定在一定期限内还本付息的有价证券。

  42、提单,是指用以证明海上货物运输合同和货物已经由承运人接受或者装船,以及承运人保证据以交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