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人高考替考犯“代替考试罪”

来源:
江西成考网
发布日期
2018年06月09日

摘要:考生马某请张某代自己参加成人高考,被发现后双双被判代替考试罪获刑。眼下正是高考时间,上海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官通过本案例详解普通高考、成人高考的法律关系,呼吁考生切勿铤而走险。2016年10月28日,马某联系张某,要求

  考生马某请张某代自己参加成人高考,被发现后双双被判代替考试罪获刑。眼下正是高考时间,上海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官通过本案例详解普通高考、成人高考的法律关系,呼吁考生切勿铤而走险。

  2016年10月28日,马某联系张某,要求张代自己参加当年上海市成人高校招生统一文化考试,张某同意了。次日上午,张某持马某身份证、准考证参加语文科目考试,考试后被监考人员发现。

  金山区人民检察院以代替考试罪对张某、马某提起公诉,金山区人民法院以此罪名判处两人拘役2个月,缓刑2个月,并处罚金4000元。

  市检察院公诉一处检察官王涛表示,为维护公平竞争的考试环境,准确追究犯罪,刑法修正案(九)增设了组织考试作弊罪,非法出售、提供试题、答案罪和代替考试罪,并将草案中“国家规定的考试”修改为“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虽然《教育法》第21条只规定实行国家教育考试制度,并未直接明确国家教育考试的种类,但该法已授权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在《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中规定,如普通和成人高考、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等均为国家教育考试。可见,教育法和对应部门规章是一脉相承的关系,后者是对前者授权规定的具体落实,相关规章规定的国家教育考试,应当认定为“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