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自考办开展规范管理年活动方案

来源:
江西成考网
发布日期
2008年05月04日

摘要:  根据全国考办2008年工作要点、省委教育工委和省教育厅关于开展“教育规范管理年”活动的总体部署和工作要求,为进一步规范自考管理,提高自考质量,促进自考均衡发展、健康发展和可持续发展,努力办好让人民满意的自学考试,现结合近几年规范管理,政务公开,接受群众监督的有关做法,特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和党的十七大精神为指导,以办人民满意自考为宗旨,以提高自考质量为核心,依法治考,规范管理,改革创新,促进我省自考事业持续、健康、协调发展。 二、组织领导 为

 

根据全国考办2008年工作要点、省委教育工委和省教育厅关于开展“教育规范管理年”活动的总体部署和工作要求,为进一步规范自考管理,提高自考质量,促进自考均衡发展、健康发展和可持续发展,努力办好让人民满意的自学考试,现结合近几年规范管理,政务公开,接受群众监督的有关做法,特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和党的十七大精神为指导,以办人民满意自考为宗旨,以提高自考质量为核心,依法治考,规范管理,改革创新,促进我省自考事业持续、健康、协调发展。

二、组织领导

为了加强管理,确保“规范管理年”活动扎实有效地开展,成立省自考办 “规范管理年”活动领导小组,全面负责活动的组织领导、协调指导和监督落实。

领导小组组长:黄继晏

副组长:蔡寿春  刘海涛  杨智飞  王威

三、工作目标

通过开展“教育规范管理年”活动,强化现代管理意识,规范自考管理行为,完善各项管理规章和制度,建立充满生机与活力的竞争、激励、约束机制,全面提高管理队伍整体素质,提升管理水平,提高自考质量和效益。在总结和发扬已取得成绩的基础上,力争2008年各方面工作有更大发展。

四、工作任务

(一)规范内部管理

进一步建立和完善各项规章制度,实行用制度管人、管事、管权的机制;进一步加强作风建设、思想建设和廉政建设,大兴学习之风,调研之风,努力创建学习型、服务型、创新型单位;进一步增强工作人员服务意识,提高依法行政、依法治考的能力,争创一流工作业绩。

修订和完善2004年制订的加强省自考办内部管理的若干规定,同时,严格按我办已制订的请假、车辆、考勤及财务等规定办事,做到“有章可循、有规可依、违规必究”。

(二)规范考务管理

严格执行教育部和省自考委制订的《高等教育自学考试考务考籍管理工作细则》,对于违规违纪事件,严格执行教育部18号部长令《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在考务管理中切实做到:无泄密、无重大事故和无重大差错。

1、每次考试前认真召开考务工作会暨巡视员培训会,对考试每个环节工作作出周密部署,突出考场管理这一重点,精心选聘监考老师和考试工作人员,确保考试万无一失。

2、强化责任意识,严格执行工作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按照“谁主管、谁负责和属地化管理”的原则,实行分级管理,逐级负责,省自考办与考区、考区与考点、考点与老师及工作人员,层层签定责任状。

3、根据考试规模和具体情况向设区市派出巡视组,加强对考试的督促检查,同时协助各考区、考点搞好安全保卫保密工作。巡视工作结束负责向省自考办写出巡视报告和量化意见。

4、应用高科技手段加强考场监管,在全省大部分考点安装手机信号屏蔽器,防范利用手机等现代化通讯工具进行考试作弊的行为。

5、加大考风考纪查处力度,严格按照教育部18号令及时查处违规违纪行为,并向社会公布。

6、规范试卷的印刷、运送与保管、保密工作,做好命题、阅卷工作。

7、各考区、考点认真贯彻全省考务有关会议精神,提高执行力和贯彻力。设区市招考办每次考试结束负责向省自考办写出书面总结报告。

(三)规范考籍管理

1、规范成绩数据管理

我省自学考试数据统计工作,由分管领导负责主管,并由专人统计处理。考试成绩经核定后分别送主任、分管主任和厅监察室备查并在省厅教育网和省自考网对外公布。同时按规定报送教育部,任何工作人员无权私自修改考试成绩。

2、规范毕业审核和印章管理

严格实行设区市、市(县、区)招考办、主考学校和省自考委四级审核制度,确保自学考试毕业生的质量,维护自学考试在社会上的信誉。加强对印章的管理,严格执行《省自考办印章管理有关规定》,对印章使用的时间、地点、次数都要记录,做到有案可查。

  3、规范数据安全,确保网站正常运行。

以现代化网络为载体,严格数据备份规程,确保数据安全。做到防病毒、防侵入、防事故,确保自考网站正常开放,成为服务考生、服务社会的重要渠道。

(四)规范社会证书考试管理

1、规范各项考试的制度管理,严格按照教育部考试中心的要求,做好考试报名、试卷申报、试卷运送、考试实施、阅卷、成绩上报、证书发放等考务工作。

2、规范工作人员的服务行为,为考生、考点、各级考试管理机构热情服务,维护自考形象。

(五)规范自考助学行为

1、坚持和完善社会助学审批、备案制度。凡经省政府、省教育厅审批的普通高校、成人高校和省教育厅审批的民办教育机构,需要开展自学考试社会助学活动,必须办理审批登记备案手续。普通高校、成人高校报省教育厅高教处审批重发许可证,民办教育机构报省教育厅社管处审批重获许可证,已获批准实施自学考试社会助学活动的机构到省自考办进行登记备案。

2、规范社会助学行为。开展自学考试社会助学活动必须符合国家教育方针和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有关政策。遵守自学考试的规章、制度,维护正常教学秩序。获得自学考试社会助学资格的各类学校,应按要求定期将其开设的自考专业、学习时限、辅导方式、教师来源、使用教材等报省自考办。凡国家目前没有开设的本、专科专业,我省不受理助学活动。面向社会招收高中毕业生自学考试助学班,应纳人学校统一管理范畴。普通高校、成人高校、民办高校归口成人教育学院(继续教育学院)或教务处统一管理。

3、规范社会助学对外宣传行为。各类高校要根据自身的教育资源等实际,确定应有的办学规模。各校拟招收全日制自考生人数,应报经省教育厅批准后执行。各校面向社会发布自学考试的招生广告,必须以省自考办公布的宣传提纲为依据。对故意发布虚假招生信息者,由省自考办注销其自考助学备案登记;造成严重后果者,取消集体报名资格和设考点资格。

(六)规范干群的思想作风,严肃各项纪律,争做社会和谐的文明人

1、领导干部带头遵守党的廉洁自律有关规定,切实做到不以权谋私,不化公为私。在规定管理年活动中起表率作用。

2、全体工作人员以“八荣八耻”为准则,懂道理、明是非,自觉抵制社会不正之风的侵蚀和影响,堂堂正正做人,踏踏实实做事,按规范管理的要求严格要求自己。

3、发挥党支部战斗堡垒作用,加强共产党员党性修养。发挥共产党员在规范管理年活动中的模范带头作用,用共产党的先进性行为影响人,带动人。严肃党的各项纪律,争做社会和谐的文明人。

五、工作步骤及时间安排

(一)3月10日前,提出初步方案,征求各设区市招考办、主考学校意见。

(二)3月15日,将方案报省教育厅批准。

(三)从4月份开始,全面实施,并及时收集有关建议和意见,认真整改,确保规范管理年各项措施和办法落到实处。

 

 

 

江西省自学考试委员会办公室

2008年3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