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江西成考专升本政治复习共同共有的概念及性质

来源:
江西成考网
发布日期
2017年04月19日

摘要:  (1)共同共有的概念和性质:   共同共有,是指二个以上民事主体对同一物享有所有权。   共同共有的所有权的实质是不可分割的共有权。共同的所有权没有应有份额,即使应有份额,也是潜在的,只有在共有关系解除时,才能得到实现。   (2)共同共有的特征:   ①共同共有人对共有物共同、平等地享有所有权,没有份额的区分。只有在共同共有关系终止时,才确定共同共有人各自的份额。   ②共同共有人对共有物享有平等的权利,承担平等的义务,没有权利大小和义务多少的区分。   ③共同共有根据共同共有关系而产生,必

  (1)共同共有的概念和性质:

  共同共有,是指二个以上民事主体对同一物享有所有权。

  共同共有的所有权的实质是不可分割的共有权。共同的所有权没有应有份额,即使应有份额,也是潜在的,只有在共有关系解除时,才能得到实现。

  (2)共同共有的特征:

  ①共同共有人对共有物共同、平等地享有所有权,没有份额的区分。只有在共同共有关系终止时,才确定共同共有人各自的份额。

  ②共同共有人对共有物享有平等的权利,承担平等的义务,没有权利大小和义务多少的区分。

  ③共同共有根据共同共有关系而产生,必须以共同关系的存在为前提。这种共同关系或由法律直接规定,或由共有人在合同中约定。

  典型的共同共有关系是夫妻关系、家庭关系。

  合伙关系也可以采用共同共有,由合伙人在合伙合同中约定。如果约定不明,一部分合伙人主张按份共有,一部分合伙人主张共同共有的,没有证据证明是按份共有的,按照共同共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