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江西成考专升本民法学重点复习资料四(2)
- 来源:
- 江西成考网
- 发布日期
- 2017年07月23日
摘要: 二、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的开始 公民从出生时起到死亡时止,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出生须具备两个基本条件:第一,胎儿完全脱离母体,成为不依赖于母体,有独立生命的人。第二,胎儿出生时应为活体,即使胎儿出生后存活时间短暂,也有过民事权利能力。出生时即为死体的,不能取得民事权利能力。自然人出生,应申报出生登记。没有户籍证明的以医院出具的出生证为准。既无户口记载,又无医院证明的可以根据具体情况,参考其他有关语气认定。如果有关当事人对自然人出生的时间有异议,或者发
人的法律制度。条件:公民下落不明满二年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他为失踪人。
5、宣告失踪的法律后果:宣告失踪的法律后果,主要是对失踪人的财产管理问题。(1)为失踪人设立财产代管人。(2)清偿失踪人的债务并追索其债权。(3)财产代管人应恪尽职守。
6、宣告死亡:是指自然人离开自己的住所,下落不明达到法定期限,经利害关系人申请,由人民法院宣告其死亡的法律制度。宣告死亡应具备如下条件:
(1)必须有自然人下落不明的事实。
(2)下落不明的事实状态须持续达到法定期间。
(3)须有利害关系人的申请。利害关系人,必须按下列顺序申请宣告死亡:①配偶;②父母、子女;③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④其他与失踪人有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人。利害关系人只申请宣告失踪的,应当宣告失踪;同一顺序的利害关系人,有的申请宣告死亡,有的不同意宣告死亡,则应当宣告死亡。
(4)须由人民法院依法定程序进行宣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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